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王小东的监管函。
经查,2017年4月12日,奥普光电在《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中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6个月内无减持计划。
2017年5月6日,奥普光电披露《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拟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在9月30日前减持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超过1亿元。6月22日至6月30日,风华高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0万股。奥普光电披露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前,风华高科已告知公司其已有减持公司股份计划,但减持数量及时间等具体事项尚未明确,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6个月内无减持计划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奥普光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规定。奥普光电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小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深交所要求奥普光电、王小东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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