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时间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018年1月3日—10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省能源局和省财政厅反映,并具体列举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意见请注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对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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