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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格尔木光伏发电“领跑者”应用示范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2018-02-24 世纪新能源网34730
核心提示:一、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海西州格尔木光伏发电领跑者应用示范基地,促进全市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根据国家能源局、工业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海西州格尔木光伏发电“领跑者”应用示范基地,促进全市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根据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海西州格尔木光伏发电“领跑者”应用示范基地范围,包括海西州格尔木市东出口光伏园区,共计3.5万亩,土地性质为国有未利用荒漠化土地,均无偿划拨。规划从2017年到2018年,用2年时间建设100万千瓦先进技术光伏发电项目。其中:一期50万千瓦,二期50万千瓦。

第三条 基地建设“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基地建设统筹兼顾相关产业发展。电站建设鼓励高技术示范、“光伏+”等模式。鼓励企业投资光伏下游配套产业以及运维、检测、咨询等服务业。

二、主要技术标准

第四条 优化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实施和2017年领跑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54号)“领跑者”计划技术标准,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应分别达到17%和17.8%以上,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原则上参照晶硅电池组件效率提高幅度相应提高,各类光伏电池组件的衰减率指标保持不变。

第五条 基地光伏电站首年系统效率不低于81%。100MWP容量光伏电站第一年发电量(关口上网电量)不少于15000万KWh,太阳能辐射量及电站装机容量不同时,按比例类推。光伏电站系统效率考核由信息管理系统所采集的数据进行检验。

第六条 逆变器的中国效率不低于98.1%;集中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480V。组串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200V;逆变器的最高输入电压不低于1000V。

三、基地公共基础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第七条 光伏基地建设采用“电站—片区公共基础设施—330KV汇集站及送出线路工程”模式,以片区为单元分年度实施。为满足项目总体进度要求、保证前期工作协调统一、提高建设质量,后期运维监管信息化,基地公共基础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统一规划和建设。基地110KV汇集站以及接网工程、交通道路、临电供水等作为片区公共基础设施由州政府平台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的建设单位统一代建,片区公共设施项目只收取不超过1%的项目管理费,不考虑利润等其他收益。330KV汇集站及送出线路工程的实施由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建设和运维管理,或由海西州政府平台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的建设单位建设运维,并由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逐步回购管理。

第八条 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及国家光伏产业管理要求,建设基地信息管理系统,基地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一体化”设计原则,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纳入基地公共基础设施范围统筹考虑。

四、基地项目用地办法

第九条 光伏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范围为生产区、生活区、场外永久性道路用地三部分组成。生产用地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和厂区内永久性道路用地;生活区用地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用地。建设用地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条 光伏电站发电场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使用,但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如用地性质发生更改,按国家相关规定补办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在现有税收政策条件下,基地发电项目划拨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免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家和省另有政策出台时从其规定。

五、项目投资主体选择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主体选择按照国家能源局批准的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企业优选标准指南,由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和产业要求,在海西州新能源产业发展推进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竞争性配置,并对基地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项目保障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管理服务分备案、专题报告及设计、施工准备(含电力接入准备)、工程建设、并网与验收五个阶段。项目必需通过国家能源局对技术方案的确认,以此作为项目审批的基础。项目单位入驻后在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和项目单位实施计划,同步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基地项目涉及的土地、规划、环保、林业、水利、安监、电力接入等前期手续由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办理,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项目相关支持性文件的办理,并与省、州对口部门进行沟通衔接。建立统一有效的“联审联批”综合服务体系,各相关部门采取联合办公方式,限时办结,集中推进审批管理服务工作,实施项目前期“一站式”服务,一月集中办公一次,在项目企业提交完整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办结自身审批事宜,如未完结视同完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通过,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各相关方面做到明确目标、分工明确,全力推进中标项目各项工作。中标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将中标项目列入本企业同期重点实施项目,全力开展备案及建设相关工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是项目推进责任主体,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在国家能源局、省能源局和海西州新能源产业发展推进领导小组指导下,切实解决影响项目落地的相关问题;各部门是相关手续服务管理责任主体,要围绕本部门工作职责高效主动服务中标项目。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按期召开推进会议和调度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保证项目如期建成。

七、项目验收考核

第十五条 光伏电站建设完成后,必须通过项目管理、质检、电力、消防等部门的专项验收。在此基础上通过国家能源局或委托机构的综合验收,已确定投资商已经满足光伏基地的技术标准要求。验收程序包括:自验收、各相关主管部门验收、综合验收等。

第十六条 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对政府管理服务部门,将基地项目建设纳入各相关市和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任务完成良好的、服务质量高的部门进行表彰,对项目前期推进快、建设进度快的项目给予奖励(基地管理费中列支)。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服务差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中标项目单位和项目相关建设单位,对没有将中标项目列为本企业重点实施项目、不能按总体项目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的项目实施单位,前两次可予以进度计划完成量1%的罚款(该款纳入基地管理费),第三次按程序上报国家能源局及时进行调整。

八、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西州格尔木光伏发电“领跑者”应用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7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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