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和国务院扶贫办开发指导司负责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总书记的指示要求,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促进光伏扶贫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25个省(区、市)、940个县开展了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累计建成规模1011万千瓦,直接惠及约3万个贫困村的164.6万户贫困户。已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补助目录项目553.8万千瓦,覆盖贫困户96.5万户。
哪些项目享受国家优惠
记者了解到,《办法》发布后新建光伏扶贫项目应按《办法》要求严格管理。《办法》发布前实施的光伏扶贫项目按“尊重历史、做好衔接、宽严相济、好事办好”原则妥善处理,已建成或在建的老项目,有国家政策文件依据且符合当时政策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纳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
继续享受国家政策相关优惠的项目有三类,除以下三类项目外项目(包括集中电站、村级电站、户用光伏等),不论是否具有扶贫性质,均由地方依法依规自行组织实施,不纳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不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第一类:《办法》发布前国家计划内项目,包括:
1.2015年3月下达的光伏扶贫试点专项建设规模150万千瓦内的项目(国能新能〔2015〕73号);
2.2016年10月下达的第一批516万千瓦光伏扶贫项目(国能新能〔2016〕280号);
3.2016年底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成并网或者已经备案在建的300千瓦及以下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国能新能〔2016〕383号);
4.2017年下达的8个省共450万千瓦光伏扶贫规模以及其他省(区、市)将新增规模优先用于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国能发新能〔2017〕31号);
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将2015年调增甘肃省8万千瓦光伏电站指标明确为光伏扶贫规模的复函(国能综函新能〔2017〕245号)以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将深能福塔喀什塔什库尔干2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明确为光伏扶贫项目的复函(国能综函新能〔2017〕284号)。
第二类:《办法》发布前各地参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自行开展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包括:
按照①《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②《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7〕46号)已建和在建的村级电站。
第三类:国家“十三五”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包括:
①2017年12月29日下达的“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内项目和②后续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下达的“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内项目。
其中, 第一、二类项目按照当时政策文件关于建设资金的要求进行管理,允许负债建设和使用银行贷款,对于有企业投资入股或政府负债建设的村级电站,鼓励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制定回购或还款计划。 第三类项目严格执行《办法》关于资金筹措的要求,电站不得负债建设。
当被问及“‘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实施范围是否可扩大至非471县和“三区三州”地区?”时,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和国务院扶贫办开发指导司负责同志回答到:“ 光伏扶贫围绕帮扶280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既定目标组织实施。在下达471个光伏扶贫重点县和“三区三州”范围的光伏扶贫计划后,国务院扶贫办将会同国家能源局,视帮扶贫困户的任务完成情况,对实施范围外申报的光伏扶贫项目再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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