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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完善我区光伏扶贫项目并网和电费结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_(桂发改能源〔2019〕455号)

   2019-05-17 广西发改委71130
核心提示:桂发改能源〔2019〕4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完善我区光伏扶贫项目并网和电费结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
桂发改能源〔2019〕4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完善我区光伏扶贫项目并网和电费结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扶贫办、税务局,各电网企业:

为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增加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26号)精神,理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以及贫困户投资的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下统称光伏扶贫项目)并网、结算及缴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并网计量

(一)光伏扶贫项目并网管理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有关供电监管规定,按照“就近接入、就地消纳”原则接入电网。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光伏扶贫项目并网管理协调工作。国家能源局派驻我区的监管机构负责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营监管工作。

(三)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等电网企业应按照简化并网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高效利用的基本原则,积极主动为光伏扶贫项目设立绿色通道,由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并网申请,免费提供电能计量表,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

(四)光伏扶贫项目单位负责向电网企业提供项目建设、运行等相关信息,按照电网企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并网申请资料完备的,各电网企业营业窗口应出具业务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资料。

(五)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项目,上、下网电量分别结算,不直接抵扣。

二、关于电费结算

(一)列入国家光伏扶贫电站目录的项目执行国家光伏扶贫电站电价政策。经自治区能源局、扶贫办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项目,未能列入国家光伏扶贫电站目录的,执行普通光伏发电项目电价政策。

(二)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项目实行全电量补贴政策,当前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2元(含税,下同),上网部分电价为区内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三)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项目电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其中,电网企业承担区内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

(四)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与光伏扶贫项目单位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

三、关于补贴申报


(一)贫困户投资的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建〔2016〕669号),自然人分布式项目不再按目录制管理,项目完成并网发电即可按电量享受补贴,广西电网公司定期汇总经营范围内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信息,报送南方电网公司,由南方电网公司定期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经营范围内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定期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项目须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后,方可享受补贴。目录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等部门要求开展。广西电网公司负责汇总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项目,经自治区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负责汇总各自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项目,经自治区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四、关于发票开具

(一)电网企业在结算光伏扶贫项目电费时,由项目单位按照上网电费结算全额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或由电网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征税款协议后,由电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时注明为上网电费。

(二)电网企业收到国家补贴后,按照与项目单位购售电合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补贴全额转付,补贴部分不需要开票,由光伏扶贫项目单位按照收到的补贴金额开具收据给电网企业。

五、其他事项

(一)光伏扶贫项目业主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电价结算和补助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电网企业要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三)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问题。

(四)其他自然人投资的光伏项目电费计算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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