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绿色方舟新能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KB1UM8K
法人代表:王太坤
地址: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新安村(七队升压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新安村(七队升压站)进行的“岑西光伏农业大棚电站二期项目”的工程建设,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批复,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二)2019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1份;
(三)2019年5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
(四)2019年5月7日《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份;
(五)2019年5月7日现场照片说明共3份;
(六)《贵港市港南区岑西光伏农业大棚电站项目(二期)工程结算书》共1份;
(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共1份。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10日下文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于6月10日对以上文书进行了送达,你公司逾期未进行申辩,也未请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港南环罚告字〔2019〕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港南环听告字〔2019〕11号)及其《送达回执》。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以上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123960.50元)1.5%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万陆仟捌佰元整(468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贵港市港南区国库(户名: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帐号:611957503772,开户行,中国银行贵港市江南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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