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凤阳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正在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已建成约一千个桩架及配套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盖板,经查,凤阳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凤阳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进行罚款3705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决定原文:
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阳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MRC0Q3F
法定代表人:乐其道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板桥镇安乐村安子集街道108号
凤阳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行为和证据
2020年1月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板桥镇安乐村安子集街道108号,法定代表人乐其道,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已建成约一千个桩架及配套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盖板,经查,你公司光伏发电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环境监察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现场进行影像取证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2020年1月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月1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影像资料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柒万零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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