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辐射污染与常规的水、声、气等污染不同,它具有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性,只能依靠监测仪器设备才能甄别。由于辐射所具有的不可感知性,并涉及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等敏感问题,因而辐射环境监测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并受到广泛关注。
我们一直高度重视对辐射环境监测质量的控制。但是,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技术审查中也发现了许多问题,特别是在社会检测机构中,监测标准规范应用错误、现场监测布点不合理、仪器使用不当、操作技术错误、评价结果与监测结果不相符、监测数据造假、仪器超出检定期限使用、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出具监测报告等现象时有发生。
随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推进,将有更多社会检测机构进入辐射环境监测领域。加强辐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范指导社会检测机构提高辐射监测数据质量,有效补充我区辐射监测力量,这既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基础,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尽管环境保护部已经出台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文件,但是由于辐射环境监测的监测方法、实验室要求、监测技术人员要求,质量保证等都有别于常规监测,具有很强的专业特点,因此,制定《办法》对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极为必要。
问:《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加强辐射环境监测管理,规范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活动,保证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广西辖区内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的合法监测机构,采取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管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对查实的违法违规机构列入黑名单。《管理办法》共十四条,对规范对象作出了界定,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监测机构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监测机构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明确监管权限,实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黑名单制度,明确列入黑名单的行为等内容。
问:《管理办法》是否要求对在全区范围内从事辐射环境监测的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答: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新增设门槛,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控制辐射环境监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