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
(1)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基础能力建设。
进一步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系统建设,按照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标准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源清单。
2018年出台《杭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理办法》。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环境标识发放和使用申报。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北斗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园文局、市商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水局、市城投集团、交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划定低排放区域。
2018年底前,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制定实施管理政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园文局、市林水局、市商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改造和淘汰。
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用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通过农机财政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通过换购补贴,结合工程招标,促进老旧工程机械淘汰报废。加快淘汰港作老旧燃油机械,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叉车、牵引车等作业机械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推广空港陆电项目,以萧山机场为重点,推动机场运行车辆和装备“油改电”工程,新建机场必须配套建设陆电工程。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园文局、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强化执法监管。
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自2019年7月1日起,进入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重点行业的工程机械,有条件的应全部安装北斗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并将相关要求列入工程招标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园文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水局、市城投集团、交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开展船舶污染控制。
(1)加快老旧船淘汰及提升工作。
加快高污染老旧内河船舶的提前淘汰。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到2020年,力争内河船舶平均吨位达到600吨。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推动船舶清洁能源替代。
推广使用纯电动船舶和天然气船舶。推进港口(码头)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替代工作,鼓励开展港作机械电动化、气动化试点。2018年年底前,全市开放水域港口的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率、内河水域船舶和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率分别达到省下达的任务要求。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设置低排放区及管理要求。
加强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2019年底前,调整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覆盖沿海重点港口,排放控制区内不得使用硫含量大于0.1%的燃油。研究探索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同步管控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在我市行驶的船舶应使用低硫柴油,划定全域河流为船舶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以国V标准以下柴油为燃料的船舶航行和停泊。强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重点区域抽检率达到50%以上。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加快绿色港口建设。
加强港口码头粉尘控制。加强船舶装卸、运输干散货物的扬尘污染控制。加快港口码头低压岸电建设,实现规范化管理。以湖库为重点推进船舶清洁化改造。制定并实施岸电技术规范和受、供电政策,全市所有码头及泊区停靠船舶优先使用岸电。2018年全市新建作业区(码头)低压岸电工程覆盖率达到100%;到2020年,京杭运河重点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具备岸电供应能力。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船舶尾气治理。
加强船舶尾气治理。推动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治理,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国家排放标准,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一阶段排放限值,2020年1月1日起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运河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强化油品监管及污染防治。
(1)提高油品的供应和使用要求。
持续提升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汽、柴油油品质量。2018年全面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Ⅵ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显著降低车用汽油烯烃、芳烃含量和夏季蒸汽压。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中石化杭州分公司、中石油杭州分公司,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强油品的监管。
从源头供油、市场流通以及末端使用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非标汽柴油生产、销售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中石化杭州分公司、中石油杭州分公司,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强油气回收治理。
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加大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检查力度。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19年底前完成。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新造油船全部具备油气回收条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委、中石油杭州分公司、中石化杭州分公司,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治理“扬尘灰气”,实现扬尘管理精细化。
加强工地、道路、堆场等扬尘控制,防治矿山粉尘污染。建立监管、考核、督查等有效的扬尘管理制度,落实“七个100%”长效机制,降尘量逐年下降,各区、(县、市、管委会)区域降尘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
1.加强工地扬尘管理。
(1)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控制。
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严格落实《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78号)、《2018年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管控水平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杭建文领办〔2018〕1号),落实“七个100%长效机制”,房屋建筑、交通设施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道路养护改善工程、建筑物拆除、水利工程建设、河道整治、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编制完成本行业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30%以上;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施工时,做好扬尘控制工作。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园文局、市林水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城管委、市地铁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制定扬尘在线监测具体办法,按扬尘监测技术规范逐步推广安装扬尘监测系统。优先选择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终端设备并联网,逐步实现所有建设工地全面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扬尘监测设备并联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文局、市林水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强拆房工地扬尘控制。
拆房过程严格落实湿法施工,六城区1个月以上暂不开发的裸露土地、绿化带裸露土地落实临时绿化或覆盖等抑尘措施,其他区、县(市)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市城中村整治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建委、市园文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强道路扬尘控制。
(1)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控制。
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推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全覆盖,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加快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到2020年,主城区(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县、市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
控制车辆运输扬尘控制。渣土以及砂石等运输车辆要实现密闭运输,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强市域公路(含高速公路)扬尘控制。
加强市域公路(含高速公路)保洁提标。按标准实施道路喷洒和冲洗,减少二次扬尘,逐步推进全市公路(含高速公路)保洁提标。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公路保洁全部按城市道路保洁标准实施,市域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洒水作业1次/天。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强堆场装卸扬尘控制。
规范铁路、公路、港口等货物运输管理,涉及散装货物运输业务且有烟粉尘排放的铁路货运站、道路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以及其他物流露天堆场,应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到2020年,主城区物流堆场全面实施顶部覆盖,煤堆场和卸煤场所等全面启动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内河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率达到100%,喷淋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上海铁路局杭州铁路办事处,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防治矿山粉尘污染。
加强矿山复绿及粉尘治理,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参与、企业主体的绿色矿山建设机制。矿山企业应严格落实粉尘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半成品、成品石料堆存场地宜进行场地硬化,装卸石料时必须采取喷淋或喷雾抑尘措施,物料的运输要使用密闭式的专用车辆。具备条件的矿山,成品料运输应采用皮带输送长廊,对易发生扬尘段必须实行全密闭,并配备除尘装置。到2020年,完成所有符合条件的开采矿山扬尘在线监测安装工作。全市在用矿山实现100%规范运行。加强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加快破损山体植被修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提升混凝土搅拌站绿色建设成果。
按照《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要求,2018年制定和发布高标准的《杭州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导则》,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属地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6月底前上报市级管理部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绿色转型提升工作。提升全市混凝土搅拌站扬尘综合治理成效,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严格按照绿色搅拌站建设标准运行。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五)推进治理“城乡排气”,实现居民生活清洁化。
1.强化餐饮废气治理。
(1)合理规划布局,配套建设餐饮专项用房。
加强城市餐饮油烟源头治理,完善城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进一步合理设置新建小区餐饮布局,发布实施《杭州市新建住宅小区设置餐饮用房技术指引》(试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置符合条件的餐饮专项用房,在设计方案审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按要求配套建设餐饮专用烟道等设施。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深入开展现有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整治。
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际、块抓条保”的工作原则,依法落实属地和部门相关职责,深入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整治。按照“关停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持续推进餐饮油烟治理。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建立餐饮业油烟长效监管机制。
修改、制定和完善涉及餐饮业油烟排放的法规、标准及规范,严格证照审批把关;开展餐饮油烟治理情况调查,实现清单管理;加大联合执法监管力度,对餐饮单位的违法行为,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强化执法,将餐饮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纳入企业征信名录。建立属地政府牵头,各部门参与的餐饮油烟长效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委、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加强非经营性餐饮油烟治理。
开展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设施管理,定期清洗维护,开展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督促整改。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引导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控制干洗行业污染。
加强我市干洗业废气排放规范化整治,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选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对现有不合格干洗设备进行整治,进一步深化干洗设施废气治理,提升本市干洗行业环保整体水平。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控制装修污染。
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及产品,减少VOCs排放,新建民用建筑内外墙体强制性使用水性涂料,将水性涂料使用作为工程设计的管理要求。到2020年,全市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农业废气治理。
(1)控制秸秆污染。
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力争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严格落实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措施,区域秸秆焚烧火点数每年逐步下降。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控制农田废气污染。
大力推进种植业肥药减量增效,持续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积极推广配方肥和商品有机肥,扩大配方肥应用覆盖面,减少化肥施用和流失,减少农业NH3排放。到2020年,全市化肥和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5%,有机肥推广应用18万吨。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控制畜禽污染。
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加强城市其他废气污染控制。
加大对露天焚烧垃圾、树枝等废弃物行为的查处力度。禁止露天焚烧或烧烤。规范废品回收站(店)管理。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商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深入推进平原绿化行动,全面推进珍贵彩色森林建设,加大森林城市、城镇、村庄创建力度,以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沿线、主要水系两侧、城镇周边为重点,加快推进森林抚育经营,扩大森林面积,充分发挥森林生态功能,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5%,平原林木覆盖率达到22%,森林保有量达到1650万亩。
责任单位:市林水局、市园文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六)强化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大气环境监管体系
1.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层面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的制修订为基准,进一步完善地方性环保法规、政策、标准。完成杭州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和《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制定《堆场扬尘污染防控技术指引》。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配套落实VOCS总量替代等相关政策。加快制订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2018年制订完成燃煤电厂、工业涂装工序、化学纤维工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餐饮综合排放标准。加强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和评估,充分发挥法律法规与标准引领倒逼作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强大气监测能力建设。
进一步合理优化大气监测体系,推动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向乡镇一级覆盖以及亚运会、互联网大会的重大活动场馆周边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调整优化O3监测布点,加强农村地区O3监测,全面提高O3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水平,所有空气站点每半年应至少开展一次O3量值传递。完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噁英等监测检测和预警能力,完善和扩大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探索建立生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2018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筛查工作,形成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名录,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检查监测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光化学污染自动监测体系建设,按照光化学污染的区域特征,分阶段逐步配齐配全大气光化学污染关键仪器设备。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19年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基本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科委、市气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强大气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环保、公安、交通、城管、建设、国土、农业、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联合执法。积极推进大气环境网格化监管,将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个网格责任人,明确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实现精准排查和精细化管理。贯彻实施新环保法、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恢复原状、公益诉讼、污染损害赔偿等手段强化威慑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加强科研能力建设。
2018年完成大气污染地图制作。加大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研究,加强在线遥感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污染物信息化监管水平。开展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源排放清单、主要污染物(O3、NOx、VOCs、NH3等)来源解析、污染成因、传输通量研究。每两年实施一次污染源解析及大气污染源清单更新。开展VOCs监测技术及实用技术研究,研制VOCs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通过技术示范,带动VOCs控制技术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强化大气污染自动监测设备的量传溯源体系建设。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污染控制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臭氧和PM2.5的污染成因与控制对策等一批前瞻性和应用性重点项目的研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科委、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强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2019年底前实现7—10天预报能力,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完善全市监测预报共享平台。开展大气污染物时空分布特征与气象特征分析,判断重污染天气成因,并评估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强化重点行业的风险管控,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物质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网络,推进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化,定期开展检验性或示范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
各级政府是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实施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各相关部门应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细化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完善相关行业管理标准、规范,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强大合力。
(二)严格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制订实施《杭州市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办法(试行)》,在市县开展建设清新空气示范区活动。定期调度评估本行动计划年度实施情况,对考评优秀的予以表扬,对推进工作不力、没有完成阶段性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长效监管
提升区域执法能力,加大区域环境执法力度。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保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建立定期联合执法制度,统一环境执法标准。加强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加强与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和绍兴市等环杭州湾城市的沟通协调,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做好亚运会、互联网大会等重大活动联合执法及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每年实施蓝天保卫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冬春季节针对PM2.5、夏季针对臭氧污染,全面精准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废气监督性监测和日常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以及无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加大涉气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推进省市县三级环保与公安、检察院、法院联络机构的全覆盖,定期曝光涉气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四)完善经济政策,强化资金保障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环保与税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探索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财政收费制度,拓展污染治理资金来源。各地统筹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加大对治气攻坚工作的支持力度。
(五)鼓励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强化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逐步实行重点源公众开放日和有奖举报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