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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监督不到位 垃圾发电焚烧飞灰处置漏洞多

   日期:2018-07-30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吕银玲    浏览:3086    评论:0    
 随着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大规模建设,飞灰等后端处置问题日益受到关注。7月18日,环保组织芜湖生态中心在“垃圾焚烧行业信息公开研讨会”上发布的《359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与污染物排放报告》显示,目前国内垃圾焚烧飞灰处理、监管、信息公开仍存在诸多问题。对此,北京中科国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水泥协会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专委会高级顾问李忠锋认为,飞灰填埋存在较多弊端,应更多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进行处理。

信息公开不到位


飞灰是垃圾焚烧过程中收集于烟气管道、烟气净化、分离器和除尘器装置等处的容重较轻、粒径细小的粉体物质,主要包含二噁英,以及铅、汞、铬、砷、镉等重金属。这些有害物质在自然界中存在时间长,不易分解。

根据国家《“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能力占生活垃圾无害化总能力比例达50%,东部地区达到60%。“到2020年底,垃圾总焚烧量将达59.14万吨/日,年产生飞灰量约为1000万吨。”李忠锋表示。

李忠锋认为,目前垃圾焚烧厂不同的焚烧工艺对飞灰的危害性有一定影响。“机械炉排炉的飞灰产生量是3%-5%,飞灰中含有更多氯元素。而目前国内80%的垃圾焚烧厂采用的都是机械炉排焚烧炉。”

如此多的飞灰如何处置?信息公开是否到位?

芜湖生态中心项目团队介绍,该团队观察环保部门官网、各省市企业信息平台和垃圾焚烧企业官网,发现国内359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中,仅22座公开了飞灰监测数据。2017年5月,其申请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共14座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飞灰处置情况信息公开,经反复沟通,11个环保部门中仅6个给予了较完整的答复。

监管缺失存隐患

据了解,目前国内垃圾焚烧发电的飞灰处置主要采取固化后填埋,但填埋本身占用土地资源,且会带来环境风险。“目前真正肯花钱达到标准规范填埋的不足10%,很多都不规范。”李忠锋说。

经过分析环保部门的答复,芜湖生态中心发现,目前国内飞灰超标填埋问题较为普遍,其从江苏省飞灰填埋场中随机抽取7个样品进行检测,比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关于飞灰可以入场填埋处置的要求,发现其中有5个存在超标项,超标率达70%。

此外,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存在防护措施不完善的问题,包括固化飞灰未进行袋装;飞灰未贴“危险废物”标签直接填埋,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未严格分区填埋;飞灰填埋作业面过大未及时“覆膜”;飞灰转移未使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等。

芜湖生态中心工作人员认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对飞灰进入垃圾填埋场有准入性要求,但对检测次数和监督方式没有明确要求,实际造成了每座焚烧发电厂对飞灰的检测次数存在差异。一些负有监督职责的环保部门即使接受飞灰的填埋场,但也并不完全掌握垃圾焚烧厂的飞灰监测数据,对入场飞灰未履行有效监督职责。

技术有待革新

飞灰填埋的弊端逐渐显现,多种处置技术也不断涌现,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被认为是一条可行路径。

李忠锋介绍,水泥窑协同处置是利用水泥窑高温对重金属和二噁英进行固化和分解,实现各种污染物的无害化:二噁英在水泥窑高温下完全分解,且不再具备二次合成条件;重金属经高温熔融后完全固化于水泥熟料晶格中;盐中含有的氯化钾和氯化钠进行分别提纯;烟气达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标准。

“这种技术可满足飞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环保政策,并实现连续工业化生产。”李忠锋介绍,“水泥窑协同处置一吨飞灰成本相对降低,具有较强的经济性。

生态环境部2014年发布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强调,飞灰在目前没有相关综合利用标准的情况下,不得采用送建材公司加水泥、河沙做标砖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只能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据了解,近年来多项政策也鼓励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技术,包括《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领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等。“目前国内约有20万吨在建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项目,相比其它技术,它更符合我国国情。”李忠锋告诉记者。
 
标签: 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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