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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置企业投资并购中的法务问题分析与尽调要点

   日期:2018-07-30     来源:康达律师事务所    浏览:8782    评论:0    
危废处置企业投资并购交易分析

◐ 并购标的的选择

在选择并购标的时,投资方或者并购方一般比较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1.项目所在地域

由于我国各个省份经济发展不均衡,各省份环保政策的执行情况有所差异。相对来讲,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政府对环保事务重视程度更高、环保政策执行力度更强,危废企业前景广阔、发展势头良好、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性现金流均处于较好水平,因此,现阶段更易受投资方及收购方青睐。

2.项目处置能力及类别

危险废物处置行业具有区域性,通常情况下,同一地区不会重复建设过多的同类型项目,所以危废处置具有一定的区域垄断特性。危废处置行业又同时是特许经营行业,且取得相关经营许可难度较大。故投资并购时,投资方或者并购方会倾向于投资一些产能较大、管理科学、技术领先、涵盖领域广的项目,这类项目在配备完善的处置设施及管理能力后,往往也意味着更高的市场占有率及更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产业链的完整性

目前一些大的环保企业在布局时,为了获得更好的并购协同效应,会同时并购与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相关的上下游行业(比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设计、研发企业、危险废物处置技术服务企业、危险废物填埋企业),使其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形成产业链的闭环。这样,在并购谈判时,投资方或并购方不但具备后续为被并购标的公司提供更多配套服务的优势;而且亦可在并购后更好的管理目标公司,获得更多的利润。

◐ 交易模式


危废处置企业的并购交易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股权转让模式


从目前资本市场上出现的一些并购案例情况来看,成熟的危废企业并购项目一般以股权转让为主要的交易模式,且交易对价一般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

该模式的优点系原股东可通过出售存量股权的方式获得相应的对价,且根据公允的估值方式确定的交易价格通常存在溢价的空间。同时,该模式需要面对的问题主要是,在转让方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会产生较多的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税费的承担往往也是交易双方所比较关注的。建议交易双方提前做好税务筹划。

2.增资扩股模式


从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一些并购案例情况来看,增资扩股取得控股权的交易模式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部分早期项目,比如环评批复尚未取得的项目。从收购方角度而言,该类项目并不成熟,后续在资金、资源等各方面均需要新老股东共同投入,收购后仍需要绑定原股东继续为危废企业提供各方面的支持;二是有技改或产能扩张需求的项目,该类项目因后续需要资金支持,在原股东不再控股的情况下,原股东当然希望这部分后续投资由新股东继续投入。

3.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模式

实务中,也常会出现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并行的交易方案。该种交易模式下,原股东可通过出售存量股权获得相应的对价,同时,对目标公司的增资扩股则可保障目标公司的后续运营资金充足。从保障原股东收益及目标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上,该种方案可谓一举两得。

4.新设公司模式

实务中,新设公司进行并购的模式比较少用,采取这种方式的主要原因是原目标对象法律结构可能无法满足并购要求,比如为非公司制企业或者有重大法律瑕疵可能会导致收购后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的主体。

采用该种模式需要重点关注:


(1)采用何种交易手段(常见方式为资产转让或者以资产出资)将原危废企业名下的资产、业务、资质、人员、债权债务等过渡到新公司名下,特别是原危废处置项目相关证照如何实现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经营间断或者经营障碍;

(2)交易产生的相应税负问题。

危废企业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除股权收购法律尽职调查所通常需要关注的要点外,由于被并购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在对该类企业实施法律尽调时应根据其所处的不同阶段,有所侧重的去关注不同的尽职调查要点:

◑ 建设阶段的项目关注重点

建设阶段项目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 运营阶段的项目关注重点

运营阶段的项目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危废行业其他关注重点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本文的相关观点仅供学习、研究使用,并不构成相关的专业法律意见。
 
标签: 危险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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