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8日9时左右,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吊车在G345长山段长山公墓以北200米处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80万元。
事故发生后,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负有安全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也未向来安张山世纪新能源网项目发包方大唐来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报告。后经群众举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专项核查组初步查证属实。根据《关于督促开展大唐来安张山世纪新能源网项目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函》(皖安办函〔2020〕45 号)和《关于挂牌督办大唐来安张山世纪新能源网项目“2020.1.8”事故的函》(滁安办函〔2020〕18号)文件要求,来安县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授权,2020年5月28日,来安县应急管理局成立了由顾永成局长为组长,县公安局、总工会、纪检委、张山镇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中地寅岗建设集团“2020.1.8”起重伤害瞒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分析、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瞒报过程,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相关情况
(一)项目概况
大唐来安县张山世纪新能源网项目于2017年9月29日正式开工,目前正处于施工建设阶段。该项目装机容量为48MW,安装24台单机容量2MW的世纪新能源网机组,叶轮直径116m,轮毂高度90m。同时在已建成的唐龙世纪新能源网场升压站内新增一台50MVA主变压器并扩建相应35kV世纪新能源网场集电线路进线间隔及无功补偿装置等。集电线路采用地埋和架空线路相结合的方式汇入唐龙世纪新能源网场升压站2#主变,通过110kV线路并入至电网公司宝桥变。截至目前,张山世纪新能源网项目道路(共23km)路基已修筑完成,风机(共24台)基础浇筑已完成,吊装完成20台,风机调试并网14台;集电线路基本完成;升压站增容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已完成并通过省质检中心和电网公司验收,新增2号主变和相关设备已送电。
(二)相关单位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方):
大唐来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张山世纪新能源网项目投资方,法定代表人:蔡XX,成立日期:2011年10月17日,营业期限:2011年10月17日至2036年10月16日,注册资本:陆仟万元,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XXXXXXX,经营范围:从事风力发电等新能源的开发、投资、建设与管理;新能源相关设备的研制、检测与维修;低碳技术的研发、应用与推广;与新能源相关的培训、咨询服务。
2、施工单位(总承包方):
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唐来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张山项目风机吊装施工方,法人代表:郭XX,成立日期:2006年5月18日,营业期限:2006年5月18日至2036年5月17日,注册资本:叁亿元,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XXXXXXXXXXX,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机电安装、水利水电、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装饰装修、城市及道路照明、电力、公路、通信、钢结构、化工石油、工程勘察专业类、地质灾害治理、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公路交通工程、矿山、环保工程施工;变压器及高低压线路维护,房屋租赁。钢结构制作;机械设备的销售;园林绿化、绿化养护、花卉苗木种植、绿化服务、保洁服务;景观、桥梁、园林古建筑、温室大棚施工;体育场设施工程;桥梁、隧道、建筑机电安装、测绘、钻井、承装承修承试、压力管道、铁路、特种工程(结构补强)、机械租赁、太阳能光伏电站运维;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建筑材料及施工废料销售、特种工程加固、公路养护、网围栏施工、拆除、土地整理、核工业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管材销售。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150220XX,有效期:2021年1月13日。资质类别与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2019年11月29日,大唐来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编写风机吊装比价采购文件,并向包头市北骐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市鑫林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中地寅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送询价单及比价采购文件。12月1日,3家公司分别发来报价文件;12月3日,采购工作组对3家公司报价进行评审,中地寅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落实主吊设备速度最快,满足现场工作要求,且报价最低,被推荐为中标单位。12月3日,大唐来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同意中地寅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张山项目风机安装施工单位,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同意了该项议案。2019年12月6日,大唐来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地寅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大唐张山世纪新能源网项目风机安装施工合同》。
(三)涉事车辆情况
2019年9月,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大唐世纪新能源网项目现场临时委托负责人余XX(无任职文),从安徽宿州以个人名义购置二手吊车供公司使用,车辆未过户。车辆所有人:许X,车牌号码:皖L602XX,车辆类型:重型专项作业车,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东风牌EQ5161JSQF1,车辆识别代号:LGHXFGHP0A7000157,发动机号码:J1ES2905165,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15900kg,整备质量:8800kg,核定载质量:6905kg,强制报废期止:2020年4月13日。现因其他原因,该车辆已损毁,无法使用。
(三)天气情况
根据来安气象观测站监测,2020年1月8日,来安为阴天到多云天气,最低气温1.4℃,最高气温5.0℃,平均气温2.9℃;最低气压1018.4hPa,最高 气压1026.0hPa,平均气压1023.3hPa;最小相对湿度71%,最大相对湿度99%,平均相对湿 度88%;极大风速13.1m/s,风力6级,方向西北,出现在8日1时13分,平均风速3.4m/s,风力3级。
二、事故发生、救援等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及救援情况
2020年1月8日9时左右,在G345长山段长山公墓以北200米处,余XX雇佣张XX(无特种作业操作证),驾驶吊车(皖L602XX)在转场行进过程中,因修路造成路面不平整,车辆右侧前、后轮胎均陷入地基,造成车身右倾,现场采用千斤顶顶到可以行进高度后,吊车驾驶员启动车辆向前行进,因启动速度较快,在重力的作用下,车载吊臂摆动带动吊钩甩动。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工人尔XXX因好奇,自行前往车头,正好被甩动的吊钩击中头部,致使该工人头部受伤。
事发当时,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XX不在现场,项目委托负责人余XX立即驾驶其私家车送伤者去医院进行救治,车辆行至张山镇,余XX发现该名工人已无生命迹象,便将车辆开至张山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检查后,认定该名工人已死亡。余XX又将车辆开至来安县中医院门口,经医生检查,确认该名工人已死亡,随即余XX将死亡工人送至殡仪馆。
余XX私下与死者家属签署了赔偿协议(赔付死者家属213万元),并瞒报了该起生产安全事故,1月14日,死者尔XXX在来安县殡仪馆火化。
三、事故瞒报及核查经过
(一)事故瞒报经过
事故发生后,余XX没有立即拨打110、120电话,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也未向大唐来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报告。1月15日左右,余XX向李XX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情况,李XX认为事故已经处理完毕,便没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也未立即向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报告。
(二)事故核查经过
2020年4月22日,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信函举报,主要内容为“大唐安徽省公司在滁州来安县的世纪新能源网张山项目,2019年12月下旬在吊装施工现场砸死1人,事故被大唐安徽省公司隐瞒,由吊装方李老板私自处理”。省厅领导高度重视,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省厅成立核查组并于4月27日派员赴滁州市来安县开展核查。经初步核查,2020年1月8日,大唐来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张山世纪新能源网项目施工单位发生一起亡人事故,群众举报内容属实。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者:尔XXX,男,31岁,彝族,四川省美姑县XXXXX人,身份证号:51343619XXXXXXXXXX,2020年1月8日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及余XX提供的与死者家属签订的协议书,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80 万元。其中: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 213万元(包含抚恤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抚养费),善后处理费用 18万元,行政处罚149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涉事吊车驾驶员在启动车辆前,未对吊车吊钩安全状态进行有效检查,未对吊车运行周边环境的安全性进行进一步确认,车辆启动后起步速度较快,在重力作用下,车载吊臂摆动带动吊钩左右甩动;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工人尔XXX因好奇,自行前往车头,正好被甩动的吊钩击中头部,致使该工人头部受伤。
(二)间接原因
1、中地寅岗建设集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经理李XX每月只到现场2、3次,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不力。
2、中地寅岗建设集团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及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三违”现象突出。
3、中地寅岗建设集团安全管理混乱,吊车运行作业现场未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识,现场管理人员不履职,对进入吊车转运现场危险区域的无关人员尔XXX未进行提醒与阻止。
(三)事故性质。
经查,这是一起因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致一人死亡且瞒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张XX,男,身份证号:15020419XXXXXXXXXX,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时雇佣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违规作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2020年5月28日,因交通事故身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尔XXX,男,身份证号:51343619XXXXXXXXXX,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劳动纪律进入吊车运行作业的危险区域,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郭XX,男,身份证号:61032119XXXXXXXXXX,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即15万元的罚款。
2、李XX,女,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大唐张山世纪新能源网项目项目经理,负责来安大唐张山世纪新能源网项目全面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疏于管理,对此次事故发生、瞒报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即10万元的罚款。
3、余XX,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来安大唐张山世纪新能源网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违规聘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驾驶吊车,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鉴于余XX目前身患肾癌症晚期,其妻身患甲状腺癌,家庭负担沉重,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9000元的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三十二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之规定,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般事故给予49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后经群众举报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查证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对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瞒报事故行为给予100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处罚款149万元整。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从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加对重点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教育从业人员自觉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三违”现象发生,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提升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坚决防范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大唐来安新能源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世纪新能源网项目安装现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总承包方统一协调管理,严格督促承包企业禁止无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要加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深入细致的开展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及其他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和安全素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来安县各乡镇安全监管站,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最大限度的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的发生,确保全县安全形式持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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