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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错”不能成为价格垄断挡箭牌

   2017-06-07 经济参考报4780
核心提示:一些电力企业组织的价格垄断协议,不仅会为电力市场优胜劣汰、兼并重组增加阻力,更会给包括国企在内的下游用电企业增加成本负担。
一起涉及山西省众多发电企业的反垄断案引起网民关注。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在案件听证会上,涉嫌签订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业协会和企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不适用于电力市场以及经济不景气等理由进行申辩,并提出电力体制改革应该允许“试错”。
 
网民认为,“试错”不是价格垄断的挡箭牌,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电力反垄断。一些电力企业组织的价格垄断协议,不仅会为电力市场优胜劣汰、兼并重组增加阻力,更会给包括国企在内的下游用电企业增加成本负担。
 
从严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摸石头’不是垄断的挡箭牌。”网民“渔夫10909”说。
 
据报道,2016年1月,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部分火电企业召开座谈会,9家电力集团、15家独立发电厂达成公约,其中提出,根据市场情况,各大发电集团及发电企业,按照成本加微利的原则,测算大用户直供最低交易报价,省电力行协加权平均后公布执行。今年4月,山西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国电山西分公司等火电企业共计25个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当事人进行共计逾1.3亿元罚款。
 
网民“刘旭”指出,全国各地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社会与媒体监督下,从严查处电力行业各环节的限制竞争行为、纠正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电力市场竞争的行为,是切实保障全面深化电力市场改革如期顺利推进的客观需要,也是顾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触底反弹这个大局的客观需要。查处重点改革领域的违法行为,“法外开恩”不应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选项。
 
市场化改革亟须破除垄断
 
有网民认为,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使广大用户拥有自主选择权,分享改革红利。坚定不移地推进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打破垄断,推进售电侧开放,赋予用户自由购电的权利,如此,民众才可以拥有更多的选择,这也是保障民生、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垄断是市场化改革的天敌。”网民“tangyuan”表示,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改变竞争环节的价格形成机制。正如相关部门此前在通知中强调的,试点工作要坚持市场定价原则,不得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制定电价。还要求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开放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不得以行政指定方式确定售电主体和投资主体。
 
还有网民认为,我国电力价格形成机制已经从政府定价为主向市场定价为主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最关键的是要继续破除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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