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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临时接电费并进一步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

   2017-11-30 发改委2002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助推企业减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助推企业减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通知还规定,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办法;在办法中要明确该类自备电厂的资质认定和运行监管要求,对安全生产不合规,能效、环保指标不达标,未按期开展改造升级等工作的自备电厂,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临时接电费是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临时施工用电,由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保证金性质款项。2003年,为确保用电安全,督促施工企业尽快将临时用电转为正式用电,规定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缴纳临时接电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此次取消临时接电费,年可减少企业占用资金约80亿元。
 
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将进一步减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有利于余热、余压、余气回收利用,推动燃煤消减。
 
标签: 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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