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中旬,FERC发布了841法令,旨在消除储能资源参与容量、能量及辅助服务市场的障碍,促进储能资源的发展。但是841法令的实施进程可能会因州政府和公用事业利益问题而减缓甚至停滞。
FERC对RTO和ISO的批发市场拥有唯一的管辖权,但是在841法令拟议规则制定通知 (NOPR)中,FERC将“电存储资源”定义为所有类型的电存储技术,而不考虑“资源”是否连接至州电网或配电系统。一些实体公司对此定义表示质疑,认为存在联邦政府过分干涉州政府管辖的可能性。
目前,在各个州层面上的储能政策已经确定。但是,由竞争性批发市场控制的跨州区域性电网在储能政策方面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充分利用储能电池,即利用其向电网注入电力和从电网吸收电力的能力,是衡量储能资源经济性的标准。因此这些储能政策非常重要。(随着世纪新能源网和太阳发电等间歇性电源的普及,储能资源吸收电力变得更加重要。)
但是,电力行业在进行市场规则设计时考虑到了发电和配电的区别,这一区别使得实现储能的灵活性变得更加困难。从商业角度看,储能资源由于缺乏适应性限制了其潜在的收入,并与储能行业的关键商业模式之一——为单一资源寻找多种用途(通常称为收入叠加)背道而驰。例如,关于如何补偿向电网注入能量的分布式储能设备没有一致的规则:应以零售价格还是批发价格支付给储能设备?
841法令中的两个关键问题是哪些实体公司将获批进入市场,以及他们将如何获得收益。
在3月份提交的文件中,美国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gulatory Utility Commissioners,NARUC)强调FERC声称其管辖范围扩展到“以低于或等于配电电压接入的资源参与批发市场的规则”。 管辖范围扩展可以解释为限制州政府对配电设施的管辖权。在一份单独的文件中,由美国市政电力公司(American Municipal Power,AMP),美国公共电力协会(the American Public Power Association)和全国农村电力合作协会(the National Rural Electric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NRECA)组成的小组也希望对841法令进行重审,并要求FERC坚持合作联邦制原则。他们认为,841法令违背了这一原则。相反,该法令表明,在配电系统中的储能设备可以规避州或地方法律对零售客户从批发市场直接购买电力或将电力出售到批发市场的限制,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FERC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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