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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又来了!储气设施值得投资吗?

   2020-04-15 能源情报18430
核心提示:4月14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指出将加强统筹规划布局,制定发布全国年
4月14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指出将加强统筹规划布局,制定发布全国年度储气设施建设重大工程项目清单,各省(区、市)编制发布省级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提出本地区储气设施建设项目清单。

相关阅读:五部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投资考虑回报率,只要回报率适当,都可以投资,也会逐渐满足需求。假以时日,市场会给予投资应得的回报。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能源情报 ID:eipress 作者:徐栋章

不过储气设施是能源基础设施,其背后是一套能源价格机制的组合。这些价格机制从计划体制过来,还在逐步完善中,相应的市场机制也在建设中,离成熟的市场还存在差距。

因此,看到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公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第一反应是,又来政策了,看来储气占比还没有大的提升。需要新的政策推动储气设施建设。

储气设施在对民营炼化放开原油进口权和使用权时已经有明确要求。油气体制改革方案公布后,政策更加密集,完善储气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催促各利益主体建设储气设施。效果并不理想,虽然一些省份已经开始行动,并有所谓的“XX模式”,但责任和价格机制依然没有成熟到市场自行运转顺畅的程度。

这样分析几次文件,对于储气设施的政策主要解决两大方面的漏洞:一是责任、二是价格。储气的责任明确了,考核的主体也确定了,融资和投资自然就清楚了。

储气设施推进责任清晰

先说观点,投资储气设施的时机已经来临。截至2019年底,我国天然气消费量已经超过3000亿立方米,但储气能力所占比例一直在低位运行,低于各国平均水平。

《实施意见》从责任和市场机制两方面都有完善。

责任方面,每一条条款都有对应的负责部门。相关部委局、省级、地方政府的责任都更加清晰承担责任,对应到具体工作。后续各相关部门还会出具体细则,推动落实。

梳理出来,包括这些机构: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省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涉及到的企业这里提及相关企业、城燃企业。后续预计会细化。在十三条具体措施中,考核单列。

五、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目标任务完成

(十二)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储气能力建设跟踪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方政府、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必要时可约谈问责。对未能按照规定履行调峰责任的企业,根据情形依法予以处罚,对出现较大范围停供民生用气等严重情节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充分考虑储气设施运营特点,探索实施降低储气设施运营成本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在授予或变更燃气特许经营权时,应将履行储气责任和义务列入特许经营协议,对储气能力不达标且项目规划不落地的燃气企业,依法收回或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对开工情况较好、进度较快但暂未能实现建设目标的企业和地区,要采取签订可中断合同等临时过渡措施弥补调峰能力。(相关企业负责,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督促落实)

(十三)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制定储气能力建设任务目标考核制度。(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2020年上半年完成)

上游供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任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城镇燃气企业和地方应急储气能力建设任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完善推进储气能力建设工作机制,确保建设任务顺利推进。多方合资建设的储气设施,原则上按股比确认储气能力,储气能力确认方案应在既有或补充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实行集团化运营的城镇燃气企业,在实现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可以集团公司为整体进行考核,对集团内异地建设、租赁的储气能力予以确认,但不得重复计算。(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一部分也涉及责任。主要是规划、重点建设任务和行业标准。

一、优化规划建设布局,建立完善标准体系

(一)加强统筹规划布局。根据石油天然气有关规划和国务院明确的各环节各类主体储气能力建设要求,制定发布全国年度储气设施建设重大工程项目清单;各省(区、市)编制发布省级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提出本地区储气设施建设项目清单。城镇燃气企业储气任务纳入省级专项规划,集中建设供应城市的储气设施。引导峰谷差大、需求增长快的地区适当提高建设目标,并预留足够发展空间,分期分批有序建设。调整并停止储气任务层层分解的操作办法,避免储气设施建设小型化、分散化,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二)明确重点建设任务。支持峰谷差超过4:1、6:1、8:1、10:1的地区,梯次提高建设目标。突出规模效应,优先建设地下储气库、北方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和重点地区规模化LNG储罐。鼓励现有LNG接收站扩大储罐规模,鼓励城市群合建共用储气设施,形成区域性储气调峰中心。发挥LNG储罐宜储宜运、调运灵活的特点,推进LNG罐箱多式联运试点示范,多措并举提高储气能力。(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三)建立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加快建立并完善统一、规范的储气设施设计、建设、验收、运行、退役等行业标准,尽快形成储气设施标准体系。(能源局负责,持续推进)

完善已开发油气田、盐矿和地下含水层等地质信息公开机制,便于投资主体选址建设储气设施项目。(能源局、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完成)

对于拟作为地下储气库的油气田、盐矿依法加快注销矿业权,积极探索地下空间租赁新模式。(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负责,持续推进)

主要任务是完善市场机制

对于政府政策如何实施,很多业内人士表示怀疑,毕竟已经有不少相关的政策,但效果寥寥。这次不一样?

这是颠倒政策和效果的关系,政策并不能直接造成某种结果。政策是营造一种规范的市场氛围,政府做好相关的服务和规划。通过市场机制,达到目标。

价格机制,对储气和调峰服务合理的价格体现,才能真正推动企业投资于天然气储备。价格和投资是条款最多的。

二、建立健全运营模式,完善投资回报渠道

(四)推行储气设施独立运营模式。地下储气设施原则上应实行独立核算、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鼓励在运营的储气设施经营企业率先推行独立运营,实现储气价值显性化,形成典型示范效应。推动储气设施经营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进行模式创新和产品创新,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相关企业负责,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加强指导,持续推进)

(五)健全投资回报价格机制。对于独立运营的储气设施,储气服务价格、天然气购进和销售价格均由市场形成。鼓励储气设施经营企业通过出租库容、利用季节性价差等市场化方式回收投资并获得收益,加快构建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城镇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配套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可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相关企业、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委加强指导,持续推进)

(六)完善终端销售价格疏导渠道。城镇燃气企业因采购储气设施天然气、租赁库容增加的成本,可通过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合理疏导。城市群合建共用的配套储气设施,各城镇燃气企业可按比例租赁库容,租赁成本通过终端销售价格合理疏导。探索建立淡旺季价格挂钩的中长期合同机制,形成合理的季节性价差,营造储气设施有合理回报的市场环境。(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委加强指导,持续推进)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市场运行环境

(七)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推进天然气管网、LNG接收站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对于储气设施连接干线管网和地方管网,管道运输企业应优先接入并保障运输。管道运输企业的配套储气库,原则上应公平开放,为所有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持续推进)

(八)推进储气产品交易体系建设。指导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加快研究开发储气库容等交易产品,并与管容预定和交易机制互相衔接,确保与储气设施相连的管网公平开放,实行储气服务公开交易,体现储气服务真实市场价值。积极发展二级交易市场,提高储气设施使用效率。(发展改革委负责,2020年上半年完成)积极引导储气设施销售气量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引导非民生天然气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通过市场发现真实市场价格,形成合理季节性价差。(相关企业负责,发展改革委加强指导)

下面是加大政策支持,配套的土地、财税、投资措施。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储气能力快速提升

(九)土地等审批政策。优化储气设施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环评安评等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地要保障储气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对分期分批建设的储气设施,做好新增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储气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有偿使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加强指导,持续推进)

(十)财税金融政策。在准确计量认定的基础上,研究对达到储气目标的企业给予地下储气库垫底气支持政策。(财政部负责研究支持政策,能源局负责准确计量工作)

储气设施经营企业按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储气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支持储气设施建设。支持储气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持储气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一)投资政策。2020年底前,对重点地区保障行政区域内平均3天用气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设施建设,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等补偿支持)的3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投资支持政策,对储气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发展改革委、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结合起来,政府提供配套和审批的便利,通过良好的市场氛围,推动价格机制形成。储气设施建设活跃。

这些政策集合了以前的政策,更完备。也更成熟。

储气设施投资价格显现

储气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储备能力不足,成为制约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和行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短板。储气占天然气消费的比例在10%左右。

文件里说,实施意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能源安全储备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7号)。这是最近的主要文件。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下发《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这份文件接近目前出台的实施意见。

一是加快储气设施建设。设定了具体明确的储气指标要求,主要是3个数字,即“供气企业10%、城燃企业5%、地方政府3天”。到2020年,供气企业要拥有不低于其合同年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要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

二是构建辅助服务市场。支持各方通过自建合建储气设施、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坚持储气服务和调峰气量市场化定价,合理疏导储气调峰成本,坚持加强市场监管和考核问责,为构建辅助服务市场打好基础。

这和实施意见很多相通之处。这份意见的数据显示,

截至目前(应该是截至2018年初),我国地下储气库工作气量仅为全国天然气消费量的3%,国际平均水平为12-15%;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接收站罐容占全国消费量的2.2%(占全国LNG周转量的约 9%),日韩为15%左右;各地方基本不具备日均3天用气量的储气能力。去冬今春全国较大范围内出现的天然气供应紧张局面,充分暴露了储气能力不足的短板。这已成为制约我国天然气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

这里统计天然气储备的三种形式,即地下储气库、大罐、地方储气能力。我们一个一个看。

1999年,我国建设了第一座储气库。到2019年,中国建成了100亿m3储气库调峰能力,使我国储气库建设实现了工业化。选址、建设一系列标准完善。27座储气库建成并投入调峰运行,最高日调峰能力已经超过1亿m3。

中石化的中原储气库2019年建成投运。是“十三五”重点工程。文23储气库利用已经枯竭的中原油田文23气田改建,北连天津LNG接收站和鄂安沧管道,西通华北大牛地气田和榆济管道,东接青岛LNG接收站和山东管网,设计库容104亿立方米,最大调峰能力3600万方/天,能够极大缓解华北地区乃至全国用气高峰期间的用气紧张局面。

地下储气库投资额大,技术难度高,城燃参与的储气库只有金坛一家。让社会资本大规模投入,难度较大。

大罐,在目前中国22座接收站中,多数是16万方的罐子,3个居多。新规划的接收站则大量建设大罐,甚至京能在山东建设,北控在天津建大规模20万立方米的大罐。未来将大幅提升罐容。这个值得仔细统计下。

大罐的成本不低,20万立方米的大罐成本也很高。目前国内规划了不少新接收站、以及接收站二期工程,将会新增不少罐容。

河南省国资牵头联合城燃公司,共建天然气储备罐,并参与地下储气库建设,参与外地接收站的储罐建设。被称为“河南模式”,以政府为主,强力执行储气设施建设。

地炼获得原油进口权和进口原油使用权时,也有要求配套储气设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提出“

1、建设LNG(液化天然气)、CNG(压缩天然气)储罐的,每新增5000万立方米储气能力(折合标准状况气体体积,其中单个城市新增储气能力不低于2500万立方米),增加用油数量限额100万吨/年;

2、建设地下储气库的,每新增2亿立方米工作库容,增加用油数量限额100万吨/年;

3、合资建设储气设施的,依据原油加工企业在合资企业的股比核算实际新增储气能力。”

地炼最终获得超过2亿吨原油进口配额,相应的储气设施规模尚可。

槽车、罐箱没有纳入各种文件。槽车和罐箱是一种运输方式,也被认为是虚拟管道,运输中的槽车和罐箱也是储气设施。不过单个槽车或罐箱,规模不大,要有有力的管理和调度工具才能形成真正的储备气量。这些成本相对较低,管理难度较大。

有了市场机制,这些都是很好的投资领域。怎么样,看到机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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