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委《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9〕1701号),规范储能项目管理,增强我区电力调峰系统备用容量,保障新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是指在火电厂、世纪新能源网场、光伏电站发电上网关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或汇集站发电上网关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企业投资建设电储能设施。规定对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电储能设施所充电的电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0.55元/千瓦时。《规则》的出台对促进我区的能源消纳,保障电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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