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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方案(试行)印发

   2021-11-05 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45530
核心提示: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推动形成积极消纳可
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推动形成积极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社会氛围,确保完成国家对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要求,不断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包括:

第一类,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

第二类,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照不低于国家给本市下达的年度消纳责任权重指标进行分配,必要时,可根据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需要进行适度上浮。

消纳责任履行方式如下:

1.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

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筑屋顶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通过自发自用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市场主体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负责计量,并全额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2.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

通过电力市场进行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购电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可再生能源电力可通过市场化交易实现,也可暂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购方式予以实现。

3.购买超额消纳量。

各类市场主体可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可再生能源消纳凭证交易系统上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以下简称“超额消纳量”),通过购买超额消纳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和已转让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自身的消纳量。

4.购买绿色电力证书。

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通过绿证交易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具体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详情如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央财经委第九次会议精神,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动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做好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落实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
北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方案(试行)

为认真落实中央财经委第九次会议精神,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动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做好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落实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要求,高标准兑现2022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可持续性承诺,实现“十四五”时期全市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4%的目标。坚持稳妥有序的工作原则,在保障首都供电稳定与电力安全的基础上,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组织落实,建立政府、企业、社会主体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积极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社会氛围,确保完成国家对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要求,不断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为绿色北京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消纳责任权重分配与落实

本市各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国家下达的年度消纳责任权重指标为准,激励性消纳权重指标作为参考性指标积极推动落实。

(一)市场责任主体

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包括:

第一类,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

第二类,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二)消纳责任权重分配

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照不低于国家给本市下达的年度消纳责任权重指标进行分配,必要时,可根据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需要进行适度上浮。

(三)消纳责任履行方式

1.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

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筑屋顶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通过自发自用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市场主体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负责计量,并全额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2.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

通过电力市场进行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购电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可再生能源电力可通过市场化交易实现,也可暂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购方式予以实现。

3.购买超额消纳量。

各类市场主体可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可再生能源消纳凭证交易系统上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以下简称“超额消纳量”),通过购买超额消纳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和已转让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自身的消纳量。

4.购买绿色电力证书。

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通过绿证交易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具体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重点任务安排

(一)统筹部署与综合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建立日常工作推进及定期调度机制,组织召开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推进实施工作例会。负责牵头组织调度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工作推进。加强与国家能源局、华北能源监管局、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

(二)实施组织与资源保障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发布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落实消纳责任履行方式,组织开展市场主体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预测统计。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组织开展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加强与上游可再生能源丰富地区、发电企业间的对接,共同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供给保障,协调各市场主体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认购。优先保障本市市场化交易电量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并结合“十四五”期间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要求,在年度电力市场化交易计划中,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量要求。

(三)统计核算及信息反馈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组织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开展账户注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超额消纳量交易等工作,定期发布交易信息,公示交易结果,按月完成消纳量监测、统计及核算。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按月汇总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完成情况,及时提出应急预警及措施建议,形成月度统计分析,按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统计局和华北能源监管局。

(四)结果考核与监督管理

1.考核程序。

每年1月底前,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完成上年度消纳量核算,列出未完成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名单,并组织市场主体通过“超额消纳量交易”“绿证交易”等方式完成消纳责任。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会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华北分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和华北能源监管局报送上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统计分析报告。

每年2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上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完成情况考核,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公布考核结果,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上年度本市消纳及考核情况报告,并抄送华北能源监管局。对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2.免于考核事项。

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免于考核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分别从市场主体售电量(用电量)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中核减。其中,免于考核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免于考核电量乘以区域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不可抗力造成的消纳在考核时相应核减。由于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资源极端异常)或重大事故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考核时进行相应核减。

(五)政策联动与机制协同

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政策机制研究,探索超额消纳量不计入能耗总量考核的实施路径,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与节能降耗、减排降碳等相关考核体系的融合,持续完善超额消纳权重指标交易配套机制,进一步丰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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