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政府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企业规范要求(试行)》,对光伏发电工程适用范围、可申请加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建筑屋顶、安装技术要求、销售安装企业要求等做出规定。
原文如下:
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网浙江青田县供电有限公司青田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企业规范要求(试行)
文号:青发改〔2019〕29号
为了加强对我县分布式光伏企业管理,促进我县分布式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安装及后期维护的质量,根据《浙江省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导则》(浙建设发〔2016〕29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09 号)要求,现针对我县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出以
下要求:
一、基本要求
坚持市场推动为主、政府支持引导为辅,加强统筹规划,创新发展模式,加快推进我县光伏发电应用走进千家万户、融入百姓生活,努力将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成为市场化程度高、普及面广、美观优质的民生工程,促进居民增收,强化全民绿色能源、绿色生活理念。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我县县域范围内居民屋顶,工业企业和公共建筑屋顶参照执行。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屋顶和主要道路(国道、省道、高速、高铁)两侧20米内区域内原则上不允许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和公共建筑屋顶原则上也不允许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确需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后确定。
各乡镇(街道、园区)需根据本辖区范围内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各类专项规划,明确可以发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区域。
(二)可申请加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建筑屋顶为:
1.屋顶为本户单独所有的:
(1)已取得产权证明的房产,提供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建房批准材料。
(2)无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产,并且房屋建成时间于1986年12月 31 日前的,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出具房屋归属证明。
2.屋顶为相关业主共同共有的:
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住宅小区内公共产权房产,无业主委员会的需征得同一单元业主同意。
(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名村重点保护范围,国家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及其控制区,已挂牌的历史建筑等范围内申请加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需经相关县行政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进行联合审查。
(四)已列入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规划范围内的原则上不安装居民家庭屋顶光伏。
三、安装技术要求
(一)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并考虑太阳能热水器、水箱、管线等设施的安装位置。光伏系统的支架、支撑金属件及其连接点,应具有承受系统自重、风荷载、雪荷载、检修荷载和抗地震作用的能力。设计施工图要符合《浙江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导则》相关要求。
(二)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宜采用黑灰色光伏组件,非黑灰色光伏组件的安装应保持与屋面颜色和周边建筑协调美观。
(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在建筑屋顶的,需符合以下要求:1.建筑顶层屋顶为坡屋面的,需结合建筑坡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光伏板需与建筑屋面平行且有机结合,不得超出屋面外沿,光伏板最高点不得高过屋脊。
2.建筑顶层屋顶为平屋面的,要求光伏板按建筑平屋面南侧起坡不高于0.3米的标准建设,最高点不得大于2.2米,原则上建筑屋顶四周预留不少于0.5米的检修通道(其中北侧后退距离原则上不少于光伏板最高点高度的 1.2 倍),确需相关部门核准的,经相关部门核准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3.在不损害邻里采光权和城市容貌的前提下,允许在建筑露台(非建筑顶层屋面)设置光伏发电系统,光伏发电系统高度不得高于顶层屋面檐口,长度、宽度不得超出露台外边,光伏板下四周不得围护。
4.申请光伏安装的建筑屋顶必须为合法建筑。
(四)具有合法产权的庭院,允许在庭院内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光伏板不得高于围墙或栏杆高度不得高于建筑一层楼板,四周不得围护。
四、销售安装企业要求
(一)应在工商管理部门合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所有光伏项目建设企业在我县开展光伏安装业务前,需到发改部门进行登记,未登记开展业务的,供电公司不予并网,未经登记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不享受财政补贴。
(二)应具备与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资质,在青田县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实施服务活动时应向业主明示企业营业执照和服务流程等基本服务条件。
(三)从事光伏发电项目服务的专职技术人员,应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或上岗证书,并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安装等服务操作。
(四)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等关键设备产品应拥有国家认监委认可的第二方认证机构所提供的认证证书,成套计量箱及元器件应通过“3C”认证,具有正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并具备查验、追溯产品质量条件。
(五)须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合同,且须向用户开具发票。协议或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约定提供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等质保;约定意外险承保、因电站引起的房屋渗漏维修义务;约定电站的终身运维,光伏安装公司需确保电站的承重结构符合电站运行期间的负载要求等。
(六)光伏企业和光伏项目业主有共同义务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双方协议做好设备运行维护,由具有资质的运行人员负责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和操作。
(七)光伏企业应严格按照备案核定容量进行安装,对于超过备案核定容量安装部分,应在接到县发改局、供电局等部门的整改通知书后,于15日内自行拆除私增或超容部分光伏板。如15日内未按期拆除的,供电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发电结算,30日内未按期拆除的,由供电部门对其进行销户处理。
(八)光伏项目业主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须由光伏企业与项目业主签订补偿条款,明确设备不能达到最低发电量要求时,企业需就差额部分的电费进行现金补偿,同时协议中明确双方义务,并告知业主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项目业主申请贷款时,需在已并网发电的情况下,向银行提供由销售安装出具的购买协议、家庭光伏发电并网申请、国家电网出具的接网意见函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审查、审批通过的,给予发放贷款。经银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予发放贷款。
(九)建立黑名单制度。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对连续多次未按要求实施建设、以光伏推广应用名义承诺或搭建违章建筑、要求整改而拒绝落实整改、蓄意扰乱市场行为的户用光伏建设企业,一经查实,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供电部门对其所承建的户用光伏发展项目暂缓或不予并网。
五、严格并网验收
居民光伏项目竣工后申请并网,需取得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建审查证明》后方可实施并网验收,对并网条件、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比对、核查,并按要求及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确保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安全并网。
县供电公司依据《小型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并网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并网受理,收到签署意见及光伏项目相关竣工报验资料,验收合格后予以并网。
六、切实做好工作推进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屋顶光伏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发挥责任主体作用,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任务完成。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简化屋顶光伏项目备案手续,严控工程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做好配网接入服务和金融服务。同时要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并加大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关心、支持、参与家庭屋顶光伏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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