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江西省抚州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抚州市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公示。
文件指出,为避免资源过度集中,造成资源闲置等问题,各地不得与企业签订具有圈占资源、排他性质的合作协议。项目纳入省级建设方案后,才能与企业签订具体项目投资协议。同时,为防止“一哄而上、无序发展”,未纳入市级光伏、风力发电规划项目库(以下简称“市级库”)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纳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文件指出,建立完善市级项目规划库。按照“稳定预期、动态管理、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建立完善市级库,实行分类分级规划管理,原则上每季度滚动调整一次。全市新建光伏(户用项目除外)、风力发电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市级库管理,已纳入省级光伏、风力发电规划项目库(以下简称“省级库”)的项目暂全部纳入市级库,除户用项目外,未纳入市级库项目,各地不得开发建设,电网企业不得办理接入批复。其中:光伏发电装机规模1兆瓦(含)以下项目纳入市级库后,各地可予以备案;装机规模1兆瓦以上项目在纳入市级库的基础上,还需按省有关政策纳入省级库,只有纳入市级库和省级近期库后,各地才能予以备案。世纪新能源网项目需纳入省级年度建设方案后方可核准实施。
建立项目会商会审机制。对拟申报市级库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及开发主体申报资格进行初步核实,统一征求林业、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城管、供电、商务等有关单位意见,确认项目实施条件后予以纳规。
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已纳入省级或市级库且明确了开发主体的项目,在规划项目有效期内,支持相关开发主体推进项目开发。在建项目并网后应及时纳入江西省可再生能源数据平台,并自动移出规划项目库;对纳入规划近期项目库2年以上、纳入论证项目库3年以上而未报实际前期工作进展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或江西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提出调整建议,在项目库滚动调整时及时清退,腾出规划容量。
建立资源配置引导机制。对拟申报市级库的项目和尚未申报的项目资源(包括已被回收资源的项目),由市级层面按照统一引导的原则进行配置,鼓励在抚州市投资建设重大能源项目、重要基础设施、能源相关配套产业的有实力和良好新能源开发业绩的企业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主要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抚州经济社会发展、能源保障和乡村振兴发展有积极贡献的企业;优先支持在抚州市投资建设光伏、风力发电等能源相关配套制造产业并达到一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效益的企业;优先支持按国家、省规定建设风光储一体化项目、大基地项目、抽水蓄能项目、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项目的企业;优先支持有实力和良好新能源开发业绩的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明确,对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并列入限制开发名单,限制其在抚州市开发新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
1.企业未落实项目用地盲目与有关县级政府签订协议、无视电网接入条件盲目申报项目或占用电网接入消纳条件,大量囤积和闲置公共资源,扰乱光伏、风力发电开发市场秩序的;
2.企业未按照“规划先行”要求,未获得项目建设资格即开工建设的;
3.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用地审批范围实施建设,占用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濒危物种栖息地、生态公益林、天保林、有林地、灌木林地(覆盖度50%以上)等禁止或限制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土地的;
4.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严格遵守环保、水保等政策要求落实相关保护措施,造成严重破坏环境的;
5.企业为抢占光伏、风力项目用地(地面、水面、屋顶)资源,未结合地方实际土地价格水平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的;
6.企业对光伏、风能资源圈而不建,倒卖、转让光伏资源扰乱市场的;
7.企业在项目取得建设资格后未按时建成并网的;
8.企业在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中出现重大安全、质量、违约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9.企业有其他违反国家、省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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