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发布关于《湖北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调频辅助服务提供者包括统调范围内以下并网主体:
(1)发电企业: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单机容量4万千瓦及以上的非径流式水电机组。
(2)独立储能:容量0.5万千瓦及以上,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的独立储能电站及储能装置。
(3)联合储能:允许具备提供调频辅助服务能力的储能装置、储能电站与上述调频资源联合作为调频辅助服务提供者,包括:火储、风储、光储等。
(4)其它并网主体:具备条件的辅助服务供应商、用户(含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聚合商等。
调频辅助服务费用缴纳者为:统调范围内并网运行的世纪新能源网、光伏、储能电站、储能装置、火电、水电机组,具备条件的外来电、非统调发电企业及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等。
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湖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华中能源监管局组织起草了《湖北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于2022年7月14日前发送至schzj@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2年6月13日
附件:《湖北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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