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发布《浙江省电力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作为“双碳”目标提出后的第一部地方性电力法规,于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内容覆盖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交易、运行安全、供应使用、设施保护等管理领域。
《条例》明确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能发电等电力生产企业可以与周边用户按照规定直接交易,开创分布式电源隔墙售电先河。
以下为《条列》对光伏发电、储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相关规定:
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和工业厂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的发电量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建筑能耗量或者工业企业用能总量。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共同推进已建公共机构建筑和工业厂房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储能发展应当根据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要求,结合地区资源优势合理布局抽水蓄能电站和各类新型储能项目,引导储能安全、有序、市场化发展。
对已按照法定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电源项目、储能项目,供电企业应当负责电力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并与电源项目、储能项目同步开展电力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保障配套工程与电源项目、储能项目同时投入使用。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电源项目、储能项目前,应当就电源项目、储能项目的电网接入方案征求供电企业的意见。
住宅小区内需要增加配套电力设施的,配套电力设施的选址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法定主体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通信管理等部门,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改造与运营维护,建立数字化充电设施监管平台。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地方标准、技术规范。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码头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建设船舶充电设施。
鼓励、支持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对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给予财政补贴的,补贴政策应当明确设施运营年限、维护责任以及违反规定期限停用或者拆除设施的相应责任。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补贴政策与设施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监督履行。
电力企业应当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加强高效发电、高比例新能源输电等技术应用,节约能源,降低损耗。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新型电力系统关键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创新。
电源、储能等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并网条件、并网标准的,供电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并网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并网标准。
供电企业应当与电源、储能等项目业主签订并网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国家对协调决定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源、储能等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保障电网安全,不得私自并网。
供电企业应当提高电网智能化水平,增强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供电企业应当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源项目的上网电量,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结算款项。
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自建、租赁、购买储能设施或者购买储能容量的方式,增强其调峰上网能力。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能发电等电力生产企业可以与周边用户按照规定直接交易,具体办法由省电力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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