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新能源网-新能源行业媒体领跑者,聚焦光伏、储能、世纪新能源网、氢能行业。
  • 微信客服微信客服
  • 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

湖北宜昌:六类限建区域内禁安户用光伏 厂房、公共建筑可按BIPV建设

   2022-10-28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1560
核心提示:10月27日,湖北省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城区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管理意见》,明确提出,宜昌中心城区以下区域为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限建区域:1.核心控制区。由峡州大道、沪渝高速公路、翻坝高速公路、点军

10月27日,湖北省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城区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管理意见》,明确提出,宜昌中心城区以下区域为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限建区域:

1.核心控制区。由峡州大道、沪渝高速公路、翻坝高速公路、点军城市开发边界和黄柏河围合区域。

2.核心控制区外长江沿岸区域及其临近的城市主要干道一线完整街区的区域,小溪塔老城区以及峡州大道快速路沿线控制区。

3.对外交通枢纽周边区域。三峡机场向外扩展400-800米范围所覆盖的完整街区。

限建区域内的住宅不得布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鼓励限建区域内的厂房、公共建筑等建筑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限建区域内,建筑物符合布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新建厂房、公共建筑等建筑方案设计时一并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的,须按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既有厂房、公共建筑等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的,应综合考虑屋顶绿化、停车保障及建筑整体形象要求,按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一并进行设计。

中心城区建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限建区域示意图

该通知下发之日起生效。原2020年9月17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关于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全文如下: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区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实现建筑物顶部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与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塑造有机结合,现就我市城区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规划管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控制建设范围

为保障城市空间形象、彰显城市魅力,宜昌中心城区以下区域为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限建区域:

1.核心控制区。由峡州大道、沪渝高速公路、翻坝高速公路、点军城市开发边界和黄柏河围合区域。

2.核心控制区外长江沿岸区域及其临近的城市主要干道一线完整街区的区域,小溪塔老城区以及峡州大道快速路沿线控制区。

3.对外交通枢纽周边区域。三峡机场向外扩展400-800米范围所覆盖的完整街区。

二、限建区域管控要求

限建区域内的住宅不得布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鼓励限建区域内的厂房、公共建筑等建筑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三、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要求

建筑物符合布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限建区域内,新建厂房、公共建筑等建筑方案设计时一并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的,须按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既有厂房、公共建筑等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的,应综合考虑屋顶绿化、停车保障及建筑整体形象要求,按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一并进行设计。

2.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利益相关人无异议。

3.项目设计时必须综合考虑消防、防雷、防风、屋顶荷载及日照影响等因素。

4.屋顶安装的光伏板从屋面平台起算其高度不应超过1.2米,覆盖范围不得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线;对于超出既有建筑女儿墙高度的光伏板应开展隐蔽设计,确保建筑立面的协调性。

5.不得建设与屋顶光伏发电设备无关的建(构)筑物。

四、有关审批及备案流程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依照《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宜府发〔2019〕7号)关于精减审批事项的要求,在限建区域外且满足要求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先由区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备案证,再到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后实施,无需办理规划许可。

限建区域内,新建厂房、公共建筑等建筑方案设计时一并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的,各有关部门并联审查,同步办理相关手续;既有厂房、公共建筑等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的,由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发改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同时由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发改部门将备案材料抄送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不符合设施建设要求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生效。原2020年9月17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关于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2024全球光伏品牌100强榜单全面开启【申报入口】 2024第四届中国高比例风光新能源电力 发展研讨会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