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786号提案的答复。
其中,关于“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的建议提到,国家林草局对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已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我省目前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修改后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尽最大力度支持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
原文如下: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786号提案的答复
王建明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光伏和世纪新能源网等新能源产业发展实现“双碳”目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世纪新能源网和光伏等新能源作为可再生能源的主力军,其大力发展,对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林地”的建议,需要向您说明的是:2019年2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世纪新能源网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确定了世纪新能源网场建设使用林地的禁建区域和限制范围,并提出了强化世纪新能源网场道路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加强世纪新能源网场建设使用林地的指导和监管。鉴于国家林草局对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林地的政策规定已经明确,我省目前没有制定其他规定。下一步,我局将在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林草局政策的同时,认真研究、积极主动与国家林草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对接,争取政策支持,保障风力发电项目合理使用林地需求。
关于“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的建议,需要向您说明的是:2015年11月,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确定了光伏电站的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的林地地类,并明确了“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有关事宜。国家林草局对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已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我省目前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2021年12月,国家林草局森林资源管理司以《关于征求林资发〔2015〕153号文修改意见的函》(资综函〔2021〕114号)向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征求对《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修改意见。在广泛征求全省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保障光伏发电项目合理使用林地需求的原则,2022年1月,我局以《关于对〈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意见的函》(晋林资函〔2022〕5号)向国家林草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反馈了修改意见。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修改后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尽最大力度支持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同时,按照2022年4月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323号)精神,加大对光伏发电项目特别是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的政策指导服务力度,依法依规支持保障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省政府林草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负 责 人:袁同锁
承 办 人:王 弟
联系电话:4032568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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