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印发《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市场主体范围: (一)依法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包括豁免范围内)的省内发电企业(包括火电、水电、世纪新能源网、光电等),市场化电力用 户,以及经市场准入的新型储能、聚合商、虚拟电厂等。 (二)新建机组、储能设施归调并经性能认定后方可进入 市场,提供电力辅助服务。 (三)自备电厂根据市场准入条件,可自愿参与电力辅助 服务市场。 (四)网留调峰、调频电厂义务提供相应辅助服务,暂不 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五)分布式光伏、国家核准的光伏扶贫电站、光热电场 等暂不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原文如下:
甘肃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监能市场〔2022〕238号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甘肃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等文件要求,不断深化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建设,规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秩序,挖掘常规电源、储能、用户负荷等各方面调节能力,提升甘肃电力系统灵活性和安全稳定水平,逐步推动辅助服务市场费用在发电、用户双侧公平合理分摊,结合甘肃电力市场建设实际和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要,甘肃能源监管办在广泛征求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对《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暂行规则》(甘监能市场〔2021〕72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甘肃能源监管办。
附件: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202317115458.pdf)
甘肃能源监管办
2022年12月30日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