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等六个市场化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指出: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制氢,禁止采用地下水制氢。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一经确定不能调整。并网型项目按照不超过制氢所需电量的1.2倍确定新能源规模。并网型项目按照不超过制氢所需电量的1.2倍确定新能源规模。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需配置电储能,调峰能力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15%,时长不低于4小时。储氢设施容量大于4小时制氢能力的,可根据需要相应降低电储能配置要求。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等六个市场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世纪新能源网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有关要求,为高质量有序推进自治区市场化并网消纳新能源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能源局在2022年版六类市场化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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