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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和分布式储能项目

   2023-11-24 三门峡市场监管局22350
核心提示: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鼓励企业优化调整生产时序错峰用电

11月23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试行)》,其中提到,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鼓励企业优化调整生产时序错峰用电,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和分布式储能项目,综合降低用电成本。

原文如下:

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文件

三办[2023]14号

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十条措施(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十条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十条措施。

一、强化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全力做好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制定、服务保障、考核评价等工作,每季度召开1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相关政策落实和民营企业反映的共性问题,实行问题台账式管理和问题销号制度。推广利用由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人、重点企业负责人组成的企业家微信群长效联络机制,及时解决政策兑现、企业诉求等问题,建立问题解决跟踪督查问责机制,确保工作实效。探索建立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民营经济运行情况统计分析,定期发布相关数据。将各级、各有关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考核工作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表扬。(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

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支持广大民营企业围绕打造“材料新城”和“高端制造之城”的产业定位,对照“8+6”产业集群培育和12个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积极谋划项目,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股上市”行动。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双十百企”,继续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国家级“小巨人”企业奖励100万元、省级“制造业头雁企业”奖励50万元、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30万元、省级“制造业重点培育头雁企业”奖励10万元。支持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智能化、高端化”改造,参照“三大改造”奖励支持办法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三、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加快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的全过程创新链条,鼓励民营企业创建国家和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支持民营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及上下游企业通过“揭榜挂帅”“赛马比拼”等方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纳入市级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奖励,狠抓规上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大力培育创新主体,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工业企业奖补30万元,其他企业奖补20万元,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下达企业所在县(市、区),由县(市、区)进行发放。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税收优惠、技术交易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才工作服务中心)

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程序,全力打造审批真少、流程真优、体制真顺、机制真活、效率真高、服务真好的一流营商环境。完善“一网通办”“一件事一次办”服务体系,实现全市“线上一个平台、线下一个窗口”一体化政务服务全覆盖,做到“集中办、极简批、数智治”。建立企业检查备案制度,对企业的检查项目,严格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实行台账式管理,减少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检查活动。市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每季度印发营商环境督查通报,督促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优化执法环境,持续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支持民营经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确保经营主体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向民营企业精准推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国企民企平等对待要求,严格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政策,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税务局)

五、加强民营企业融资支持。

充分发挥我市“一中心、一平台”(金融服务中心、普惠金融服务平台)融资服务主阵地作用,深化普惠金融服务,加大天使、风投、创投等基金引育力度,充分发挥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功能作用,解决企业担保难、续贷难、成本高的问题。鼓励各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开发更多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支持的便捷度,持续完善“银税贷”“科技贷”政策,建立小微企业数据库,健全信用评级体系,运用大数据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质押、担保门槛,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好金融服务。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在证券交易所(包括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实施意见》(三政[2020]11号)给予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

持续推进开发区“三化三制”改革,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完善项目入驻基础条件,真正做到“拿地即开工”。落实好“一县一区一策”,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降低土地、水、电、燃气、蒸汽、污水处理等生产要素成本。制定分产业、论项目、重贡献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兑现办法,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吸引力。鼓励企业优化调整生产时序错峰用电,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和分布式储能项目,综合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三门峡供电公司)

七、强化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民营企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台账,定期发布人才招引目录。升级完善“1+8”人才政策体系,深入实施“崤函英才计划”,激发民营企业人才团队创新活力。挖掘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大力引进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强化柔性引才,推广“人才飞地”模式,实现企业人力资源部(站)全覆盖。支持本地高校围绕产业发展,优化专业设置,为企业培育培养本地人才,使更多毕业生就地创业就业。实施高校与重点企业产教融合战略,探索建立高校和民营企业联合培养人才创新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企业职工新型学徒制培训、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总工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持续开展欠款清理整治。

健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联动机制,化解存量拖欠,严防新增拖欠。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款项,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加强信息披露和典型案例的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监督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建立重点民营企业激励机制。

结合我市民营企业发展状况,将引领型龙头民营企业、创新型的专精特新民营企业、税收贡献大的优秀民营企业作为重点激励对象,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民营企业名单,对企业授牌激励并给予科技创新、人才引进、金融信贷等政策方面的支持。对每名“三门峡市领军企业家”奖励30万元,每名“三门峡市杰出企业家”奖励10万元,每名“三门峡市优秀企业家”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下达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放至受奖人员。为企业家提供更多待遇方面的优质服务,对重点民营企业合理的政策诉求予以优先办理,提升民营企业家的社会荣誉感和归属感,形成比学赶超氛围,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才工作服务中心)

十、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支持工商联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开展政策宣传、行业调研、行业监测,及时准确反映企业诉求。持续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党建引领,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办好每年11月1日“三门峡企业家日”,定期发布全市民营企业50强榜单,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和创业者典型事迹,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行为,营造尊重、支持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交叉重复享受本措施及现行市级其他财政奖励政策。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级、省级政策发生变化,按照上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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