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资金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指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每千瓦800元的一次性奖励。若项目为第三方投资,项目投资方和场地业主方分开申请,各享受奖励资金的50%;若场地业主方为财政预算拨款单位,由项目投资方申请,项目投资方享受全额奖励资金。
鼓励企业参与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对成功购买绿色电力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按交易电量每度电奖励0.01元。
鼓励亦庄新城内的协会、联盟、咨询机构等咨询服务单位开展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能源审计、碳核查、碳中和认证等技术咨询策划业务,对5家及以上区内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或碳排放单位开展以上技术咨询策划业务的咨询服务单位,每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园区实施碳达峰和碳中和行动,通过实施光伏、世纪新能源网、地源热泵、碳汇抵消、绿电绿证交易等措施实现企业、园区、部分厂房或车间净零碳排放。
1.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其中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
2.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限额以上非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其中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且碳中和年度的电耗在400万度及以上。
3.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城市更新园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5%。
4.对首次获得部分厂房或车间碳中和认证的重点碳排放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其中厂房或车间的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且该厂房或车间碳中和年度的电耗400万度及以上。
5.对已获得经开区绿色发展资金支持的碳中和认证项目,继续按上述要求获得碳中和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原文如下: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驻区各职能机构,各街道,各重点国有企业,各专业公司:
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资金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此文公开发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
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资金奖励办法
为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污染减排和节能降碳,持续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发展绿色建筑,加快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建设宜居宜业绿色新城,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碳重点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支持内容
本办法以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降碳为主要目标,以实际效果为导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重点支持污染防治、节能降碳、绿色建筑三大类项目。
一、污染防治类
(一)大气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类项目
鼓励企业通过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升级等手段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氮氧化物治理、二氧化硫和烟粉尘治理、有毒废气治理、异味和臭味治理、以及其他大气污染物治理,原则上对上述项目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对企业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对企业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市、区首台(套)技术、产品、装备、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二)水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类项目
鼓励企业实施工业污水深度治理、污水再生利用、临时污水处理设施等项目。
1.工业污水深度治理,鼓励涉及工业污水排放的企业,通过提升废水处理工艺,提高废水污染防治水平,进一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
2.污水再生利用,鼓励企业污水资源化利用和再生回用。
3.临时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经开区管委会确定的解决经开区重点环境问题而临时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原则上对上述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对企业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对企业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市、区首台(套)技术、产品、装备、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燃气锅炉深度治理项目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燃气锅炉深度治理,实施超低氮改造。对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建成的燃气锅炉,支持通过整体更换锅炉的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改造后氮氧化物浓度稳定达到30mg/m3以内的,具体指标需满足《北京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对上述项目根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比例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企事业单位奖励比例为50%,对企业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对企业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市、区首台(套)技术、产品、装备、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差额预算拨款单位奖励比例为50%,全额预算拨款单位的奖励比例为100%。
(四)环保在线监控类项目
鼓励企业安装污水或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不含餐饮废气在线监控),通过验收,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在重点排污单位期间安装在线监控设备除外),原则上对上述项目按照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对企业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对企业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市、区首台(套)技术、产品、装备、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五)餐饮废气高效治理设施整体更新类项目
鼓励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餐饮服务型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实施的整体更换复合式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项目,原则上按排风机、油烟净化设备铭牌标识的排风量进行核定,取两者之间最小值,每1m3/h风量奖励2元。
(六)排污企业转型升级类项目
鼓励重点VOCs排放企业(年度VOCs排放量不低于0.1吨的企业)整体退出北京市或污染环节关停并退出北京市,符合经开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且已完成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相关生产设备拆除的,支持资金实行与污染物减排量等指标挂钩的方式,按照污染物减排量,分档确定奖励资金,奖励资金范围50-250万元。
(七)“无废城市”建设项目
鼓励企业通过优化管理、改进设计、原辅材料替换、工艺改进、技术改造或末端治理设施安装升级,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厨余垃圾、园林垃圾、城市污泥、废弃资源等各类固体废物进行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或者安全处置等项目,优先支持参与经开区“无废城市”建设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对企业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对企业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市、区首台(套)技术、产品、装备、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八)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评价级别提升项目
企业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评价,2021年之后评价级别由D级提升为C级的奖励10万元,C级提升为B级(包括地方B级)的奖励20万元,B级提升为A级(包括地方A级)的奖励30万元,跨级提级企业按照上述奖励金额加和奖励,对连续三年绩效评级为A级(包括地方A级)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九)先进低碳技术试点优秀项目
鼓励重点领域关键低碳技术优先应用,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先进低碳技术试点优秀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十)低碳领跑者试点项目
鼓励以低碳领跑者作为行业标杆,为行业低碳发展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和经验,带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低碳转型。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低碳领跑者试点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十一)水效领跑者项目
鼓励重点用水企业提高节水效率,对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遴选出的“水效领跑者”,并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十二)生态环境领域其它类项目
鼓励企业开展噪声治理、土壤修复、温室气体减排、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新污染物治理等有利于减少区域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在生态环境建设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对企业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对企业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市、区首台(套)技术、产品、装备、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十三)企业自有燃油燃气商用车置换为电动或氢能源等新能源商用车项目
经开区现有企业,将名下现有的京籍燃油燃气货车、大中型客车和专项作业车等商用车淘汰转出北京市或报废,并更新为相应的纯电动车或氢能源等新能源货车、大中型客车和专项作业车的,给予资金奖励。置换新能源车的企业,按照淘汰或转出的燃油燃气车数量和置换的新能源车数量,两者取小值确定奖励车辆规模。每辆车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燃油燃气货车置换为新能源货车的,按照新能源车辆终端售价的30%给予奖励;购买并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每辆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燃油燃气大中型客车置换为新能源大中型客车的,按照新能源车辆终端售价的30%给予奖励;购买并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其中置换为电动车的最高不超过35万元,置换为氢能源车的最高不超过40万元。
3.燃油燃气专项作业车置换为新能源专项作业车的,按照新能源车辆终端售价的50%给予奖励;购买并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置换为电动车的最高不超过95万元,置换为氢能源车的最高不超过140万元。
(十四)企业租赁燃油燃气大中型客车置换为电动或氢能源等新能源客车项目
经开区现有企业,将现有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的京籍燃油燃气大中型客车改租为纯电动或氢能源等新能源车辆的,且承诺今后不再租赁燃油燃气大中型客车的给予资金奖励。根据置换改租的新能源车数量确定奖励车辆规模,每辆车的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次性奖励6万元。
(十五)绿色制造体系称号类项目
鼓励企业积极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对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评选出的“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等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称号的项目给予奖励。其中,“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以企业为单位奖励100万元;“绿色设计产品”以企业产品为单位,每个产品奖励20万元(同一家企业最多奖励100万元),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二、节能降碳类
(十六)节能减碳技改类项目
鼓励工业、交通、建筑、服务行业等领域企业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压缩空气系统改造、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大型公建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等节能技术改造。根据节能量给予奖励,其中工业项目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600元,非工业项目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800元。项目应建设完成,且已通过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最终审核并公示,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十七)分布式光伏发电类项目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每千瓦800元的一次性奖励。若项目为第三方投资,项目投资方和场地业主方分开申请,各享受奖励资金的50%;若场地业主方为财政预算拨款单位,由项目投资方申请,项目投资方享受全额奖励资金。
(十八)新能源供热项目
对获得市级补助的新能源供热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进行配套奖励,新能源供热技术类型包括: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等新能源供热系统。
(十九)绿电交易项目
鼓励企业参与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对成功购买绿色电力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按交易电量每度电奖励0.01元。
(二十)节能减碳咨询项目
鼓励亦庄新城内的协会、联盟、咨询机构等咨询服务单位开展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能源审计、碳核查、碳中和认证等技术咨询策划业务,对5家及以上区内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或碳排放单位开展以上技术咨询策划业务的咨询服务单位,每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一)碳中和认证项目
鼓励企业、园区实施碳达峰和碳中和行动,通过实施光伏、世纪新能源网、地源热泵、碳汇抵消、绿电绿证交易等措施实现企业、园区、部分厂房或车间净零碳排放。
1.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其中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
2.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限额以上非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其中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且碳中和年度的电耗在400万度及以上。
3.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城市更新园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5%。
4.对首次获得部分厂房或车间碳中和认证的重点碳排放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其中厂房或车间的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且该厂房或车间碳中和年度的电耗400万度及以上。
5.对已获得经开区绿色发展资金支持的碳中和认证项目,继续按上述要求获得碳中和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所有申报单位需经有资质的碳排放核查企业进行碳核查(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官方认证的ISO14064-1组织温室气体声明核查资质)。
(二十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考核优秀单位项目
对亦庄新城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指标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单位(本考核由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开展),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三、绿色建筑类
(二十三)绿色建筑项目
为切实推动经开区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对获得市级奖励的项目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对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方面创新示范类项目给予区级奖励。
1.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4号)获得北京市绿色建筑市级奖励的绿色建筑二星级、三星级项目,按照实施建筑面积分别给予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的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2.按照《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建发〔2023〕191号)获得北京市绿色建筑市级奖励的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资金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60元/平方米的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二十四)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
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节能率不低于15%的普通公共建筑,或节能率不低于20%的大型公共建筑,对获得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市级奖励的项目(其中16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项目应由经开区审核后报市住建委),按照所获市级奖励资金1:0.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元/平方米的区级配套奖励。对于实际节能率大于10%小于15%的普通公共建筑或大于15%小于20%的大型公共建筑,可依据折算面积按上述标准申请奖励资金。折算面积算法如下:
折算面积=基期建筑面积×(实际节能率/目标节能率)
奖励资金在项目通过综合验收评审合格并纳入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管理系统库后一次性拨付,且单个项目的区级配套奖励金额与北京市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改造投资总额的50%,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二十五)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示范类项目
为了通过示范项目发挥引领作用,推动亦庄新城内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的规模化发展,对获得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市级奖励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资金1:0.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二十六)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方面创新示范类项目
对于其他在绿色建筑技术应用方面有突出业绩或创新成果,经济环境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且能在亦庄新城内应用的示范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专家评审,综合考虑项目绿色节能效益、增量投资等,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如果再获得国家或者北京市科技、创新类奖项,单个项目再奖励50万元。
(二十七)绿色工地类项目
对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或“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称号,未因环境问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未因环境问题受到市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问题书面通报,并且已完工的工地,可分别获得10万元、20万元奖励,该类项目为免申即享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条件
一、支持范围
本办法支持内容中的支持项目(一)至(十四)适用于经开区60平方公里范围,其余具备条件的支持项目(十五)至(二十七)适用于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
支持项目(一)至(十四)的申报主体应在经开区60平方公里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入统,其余支持项目(十五)至(二十七)申报主体应在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入统。
二、支持条件
(一)所有申报主体应在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入统。
(二)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刑事犯罪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三)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个支持方向及经开区其他专项支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支持。
(四)本办法属于事后奖励,申报项目工程进度原则上须已实施完成,含税实际支付金额达到含税项目总投资的90%(含)以上。
(五)以下项目不列入绿色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
1.污染防治支持方向中相关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项目。
2.未获得节能审查意见的数据中心项目。
3.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六)具体申报条件以各支持方向申报指南中的要求为准。
第三章 附则
一、资金来源
经开区管委会设立“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降碳工作。资金来源为经开区财政拨款,并纳入经开区预算管理。在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区域生态环境合作资金,用于支持经开区与北京市其他区跨区域合作试点项目,通过政府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的形式实施。
二、职责分工
(一)经开区绿色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绿色发展资金进行统筹管理、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协调解决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包括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营商合作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审计局、开发建设局、城市运行局、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绿色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经开区城市运行局、经济发展局、开发建设局共同组成(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二)绿色发展资金由城市运行局组织统筹,由各领域主管部门进行具体实施。城市运行局负责污染防治支持方向的政策制定、项目评审和政策兑现,以及区域生态环境合作资金的组织实施;经济发展局负责节能降碳支持方向的政策制定、项目评审和政策兑现;开发建设局负责绿色建筑支持方向的政策制定、项目评审和政策兑现;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各部门可根据项目征集情况或项目评审情况提出兑现资金需求,统一列入绿色发展资金预算。
(三)管委会审计部门负责对政策资金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开区财政审计局负责绿色发展资金的总体预算管理及拨付管理,并对政策进行绩效评价;经开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协查环境保护“三同时”项目。
三、其他说明
(一)对于获得本办法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应配合开展绩效评价、专项审计工作;对于审计或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整改不到位的,领导小组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将其行为归集至“经开区市场主体信用服务平台”。
(二)企业获得支持资金总额不与上一年度区域经济贡献挂钩。
(三)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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