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以来,我国新型储能发展步入快车道。2023年以来,国家和地方层面从配储、支持补贴、储能安全、建设规范、商业运行等方面不断优化发布相关的储能政策。
2023年11月,国家层面一共出台了6项储能相关政策,地方层面共有山东、浙江、四川、广东、河南、江苏、贵州、湖北、江西、内蒙古、北京、福建、甘肃、海南、黑龙江、湖南、吉林、山西、天津、西藏、新疆、重庆22个省市发布多项储能政策48条。
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发布的54条政策中,具体可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1.逐步明确工商业储能在市场主体中的地位,丰富工商业储能的商业化盈利渠道,助推工商业储能商业模式加速形成。
2.加强储能相关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电力市场监管,进一步发挥电力市场机制作用。
(2)储能安全监管,研究新型电力系统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完善电网运行方式分析,探索推进“源网荷储”协同共治。
3.积极推动各类储能安全发展,为新能源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4.积极推动新型储能在油气上游规模化、多场景应用。
5.储能补贴类政策,进一步促进区域内储能发展。
关于储能安全的政策中,国家层面主要是11月1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的《关于加强发电侧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监测的通知》。在此《通知》中,明确提出9条措施强化发电侧、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监测及预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此外,关于储能安全《通知》还特别提出:要求各电力企业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企业监测能力建设,2025年以后新建及存量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全部纳入监测范围。
《通知》要求,增强运行风险监测及分析预警能力。电力企业应对本企业投资、运维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电池组、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储能变流器(PCS)、消防系统、网络安全、运行环境以及其他重要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态实施监测和管理,定期分析安全运行情况,强化运行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系统,应能够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对于企业的责任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此次《通知》明确,电力企业应将电化学储能安全纳入企业生产安全管理范畴,加快推进监测数据与本企业其他生产管理系统贯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纳入监测范畴,会同重点电力企业建立长效机制。
而在地方层面近期共有2条储能安全的政策。
11月1日,山东潍坊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管的意见》,文件提出:强化电化学储能电站源头管控,加强规划引领,强化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合理确定电站选址、布局和安全设施建设。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指导有关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电化学储能电站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共享。
11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稳妥推进钠镍/钠硫电池、固液混合/全固态理离子电池及关键材料的低成本、规模化应用,加快提升压缩空气、氢 (氨)储能、热(冷))储能等储能技术产业化,探索熔盐储热、飞轮储能、重力储能等前沿技术,加快高比能、高安全、长循环新一代储能电池技术研发,持续提升储能系统集成能力和智慧可控水平,拓展新型储能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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