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安徽消防印发《安徽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将发电厂、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纳入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安徽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
为适应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现实需要,科学合理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切实增强社会单位防御火灾能力,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消防〔2023〕23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修订了《安徽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向社会主动公开。各单位要对照标准认真自查,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要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如经营规模符合界定标准,也应当依法主动申报。
特此公告。
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12月18日
安徽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二、广播电台、电视和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通信枢纽单位。
三、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设备价值大于5000万元、科研实验中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四、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市级以上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国家级重点寺庙和总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的其他宗教活动场所;
(四)具有可燃建(构)筑物的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地下铁道:
(一)建筑面积在500㎡以上的候车厅、候船厅;
(二)地下轨道交通2条线以上的换乘枢纽站、基地和控制中心;
(三)有特殊管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发电厂、电化学储能电站:
(一)发电厂;
(二)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七、医疗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福利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福利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八、商店建筑、宾馆、体育场(馆)、会堂、礼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店(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级市场、专业店、室内步行商业街、照相馆);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2000个座位以上的公共体育场、体育馆、会堂、礼堂;
(四)建筑面积在500㎡以上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2、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
3、足浴、洗浴、按摩、美容(美发)、棋牌、茶馆、咖啡厅、台球、保龄球等室内休闲场所;
4、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滑冰、滑雪等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九、公共建筑: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0㎡以上的公共建筑。
十、工厂、可燃物品仓库和粮库:
(一)生产车间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器、家具、塑料、纺织、印染、印刷、食品加工等工厂;
(二)总储量在500吨以上或占地面积在1000㎡以上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仓库;
(三)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丙类物品仓库。
十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经营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
(三)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罐装站、调压站;
(四)单座容积在5000m³以上或者总容积在20000m³以上的其他甲乙类储罐;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常储量在500Kg以上的商店;
(六)二级以上的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价值在省辖市超过1亿元、在县(市)超过5000万元的电子、钢铁、造船、烟草、纺织、造纸工业等企业;
(二)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500㎡的证券交易所;
(三)地市分行级以上的银行。
本标准中涉及“以上”内容均包含本数。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安徽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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