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海南省澄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通知提出,鼓励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于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千瓦的户用光伏电站、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0千瓦的村级光伏电站、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的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和整村推进的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不受并网指标限制,项目进行线上备案后实施,涉及占用地面的严格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管控,不得占用耕地。
通知明确,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依照土地征收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属地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县资规局备案。
严格落实分级审核制度。为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避免新增土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集中式光伏项目严格执行“省、县、镇”三级审核,未经批准任何村集体不得与企业签订集中式光伏开发合作协议。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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