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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等行为将被行政处罚

   2024-01-11 国家能源局12690
核心提示:按照行业管理、电力监管、电力安全监督管理顺序进行逐项表述。

1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表示,《案由规定》严格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权责清单为依据,并参照《国家能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体例结构,按照行业管理、电力监管、电力安全监督管理顺序进行逐项表述。重点修订完善了三个方面内容。

其中包括,扩展了案件案由领域。依照国家能源局和派出机构权责清单明确的行政处罚职责,案件案由类别从原来的电力监管领域扩展到固定资产投资、煤炭、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领域。《案由规定》共分为违反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违反电力行业管理、违反煤炭行业管理、违反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违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违反电力监管、违反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等7种案件案由类别。

根据《案由规定》,违反电力市场监管有关规定包括,不执行调度指令。违反可再生能源消纳有关规定。1.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2.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3.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4.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5.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

详情见下: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适用和分类管理,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原国家电监会《电力稽查案件案由表(试行)》(办稽查〔2010〕80号,以下简称《案由表》)进行修订,形成了《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3〕86号,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并于近日印发。

2010年,原国家电监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案由表》,对规范案件分类管理,统一确定案由发挥了重要作用。《案由表》印发13年以来,由于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同时部分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相关案件案由需要进行相应修订。因此,国家能源局在保留《案由表》整体框架和大部分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案由规定》并采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印发。

《案由规定》严格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权责清单为依据,并参照《国家能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体例结构,按照行业管理、电力监管、电力安全监督管理顺序进行逐项表述。重点修订完善了三个方面内容。

(一)扩展了案件案由领域。依照国家能源局和派出机构权责清单明确的行政处罚职责,案件案由类别从原来的电力监管领域扩展到固定资产投资、煤炭、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领域。《案由规定》共分为违反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违反电力行业管理、违反煤炭行业管理、违反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违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违反电力监管、违反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等7种案件案由类别。

(二)修订增加了部分案件案由。依照新修订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相关案件案由名称、依据进行修订。根据电力安全领域行政处罚授权依据变化情况,对相关案件案由进行了补充完善,其中,原一级案由“违反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二级案由24项、三级案由62项;增加一级案由“违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并相应增加二级案由9项、三级案由89项;将“违反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单独调整为一级案由,包括二级案由18项。

(三)删除了部分案件案由。2018年废止《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因此相应删除了对应的二级案由6项,并对2项案由规章条款依据进行了修订;《案由表》中“违反新建机组差额资金使用规定”,依据《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属于非部门规章且已修订,因此删除了该案由。

《案由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案由表》即行废止。

各司,各派出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已经2023年12月13日国家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行政处罚案件案由是对案件性质认定的高度概括,是国家能源局对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相关部门(单位)、各派出机构要以案件案由为切入点,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化管理,不断强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系统掌握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共分七类三级,下一级案由是上一级案由的分类细化,选用方法是从最低级起适用,低级中没有适合的,再选用高一级。《案由规定》第一、二、三、五章由国家能源局机关单独适用,第六章“四、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有关规定”、第七章“三、违反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八条由派出机构单独适用。相关部门(单位)、各派出机构要系统掌握案件案由及其法律依据,着力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三、规范使用行政处罚案件案由。相关部门(单位)、各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案由规定》列明的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案由原则上要前后一致,实际案由与立案案由不同的应及时变更,结案归档应以实际案由为准。个案涉及多个案由的,使用时应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行为进行表述;同一案件中存在两个以上无包含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列使用多个案由。此外,《案由规定》是对现有行政处罚案件案由的梳理汇总,不作为行政处罚工作的职责依据。

《案由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稽查案件案由表(试行)〉的通知》(办稽查〔2010〕80号)即行废止。在执行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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