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秀峰区分布式光伏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分布式光伏项目原则上要求就近消纳、就地平衡,避免远距离输送造成电能损耗。如并网容量超出变压器裕度容量,可提高电压等级并网。
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秀峰区分布式光伏开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桂林市秀峰区分布式光伏开发实施方案
【秀政〔2024〕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加快广西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桂发改新能〔2022〕9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充分挖掘光伏发电资源,紧密契合本地产业链条,加快推进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构建清洁低碳的能源消费体系。
二、目标任务
在具备开发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公共建筑、工商业厂房、农村居民等建筑屋顶,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居民自愿、金融支持、社会参与方式,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分布式光伏项目,规划建设分布式光伏工程,推进全区分布式光伏能源建设与利用规模快速发展。
三、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要求
(一)项目建设模式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世纪新能源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秀峰实际,现阶段分布式光伏建设模式暂定为以下两类:一是利用工业企业厂房、城市综合体、商场、集贸市场、物流中心、各类住宅、学校、医院、交通枢纽、农业大棚、大型公共设施等合法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和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二是贯彻落实“千家万户沐光行动”相关要求,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因地制宜利用具备建设条件的园地、滩涂、鱼塘、草地、农村闲置土地等建设地,单点并网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项目合作模式
鼓励各类企业、社会资本、村集体等多方参与的投融资模式。支持村集体以闲置集体土地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开发。支持项目投资主体通过支付租金、电费收益分配、本地化运维、产业链劳务合作等多种方式增加村集体和居民收入。鼓励有资金、技术和建设经验的项目投资主体为县区、街道、村提供一揽子分布式光伏供能用能解决方案。
(三)项目选址要求
优先支持使用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和存量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闲置土地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可能影响城市景观、历史文化风貌、农村规划等相关要求的项目,需符合相关部门规定。使用存量建筑建设光伏项目的,设计方案应报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设计单位复核结构安全。对无规划建设手续的存量建筑,还应在委托第三方对建筑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建设光伏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选址应与“三线一单”和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林地(覆盖度50%以下的非人工改造灌木林地除外)、基本草原、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库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区域。严禁以分布式光伏名义变相建设集中式光伏电站。
(四)项目并网要求
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在开工前按照电网企业要求提交相关并网申请材料,提供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局秀峰分局等部门及项目建设地街道办事处同意建设意见,并配合电网企业现场勘查,确定项目接入方案;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由电网企业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在时限内配合开展光伏项目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电网企业只负责计量表计验收)。分布式光伏项目原则上要求就近消纳、就地平衡,避免远距离输送造成电能损耗。如并网容量超出变压器裕度容量,可提高电压等级并网。
(五)其他要求
分布式光伏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环保优先、强化监管”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工程建设对周边居民、企业生产生活的影响,并按生态环境标准要求及时修复临时用地。对于借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之机损害农民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取消涉事企业投资主体资格,并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四、实施步骤
秀峰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建设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试点阶段(2023年—2024年)。选择光照资源较好的街道,以及条件较好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住宅小区、工业园区或居民屋顶资源,作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试点,全区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不低于30MW,并完成调试和并网发电等工作,先行先试、打造标杆,形成示范效应。
第二阶段:全面落实阶段(2024年—2025年)。在试点引领的基础上,以党政机关、公共建筑、新建农村居民住宅及部分工商业资源为重点,全面启动我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到2025年底,力争各类屋顶安装光伏比例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2026年)。梳理总结前期工作,排查剩余资源和存在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统筹规划和解决处理,保持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良好态势,为全区绿色能源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五、部门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合理规划分布式光伏资源,正确引导企业有序开发光伏资源,配合业主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二)区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收集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企业信息,遴选开发企业开发光伏资源,督促企业签署开发协议。
(三)市自然资源局秀峰分局:负责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认真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合理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相关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项目选址在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新建、扩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涉及建设用地的配合业主做好相关用地手续办理。依法依规做好项目规划审批工作。按照规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需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立面规划审批手续,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集体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需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立面规划审批手续。在合法既有建(构)筑物屋顶建设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不影响建筑外立面,且安装高度不大于1.2米的,可申请豁免规划审批手续。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分布式光伏项目使用建(构)筑的监管力度,确保光伏开发不得改变“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原貌;负责指导督促项目业主在利用建(构)筑物进行光伏开发建设时,与周围建(构)筑保持统一或合理风貌;同时,督促项目业主在对建(构)筑物屋顶光伏施工完成后,对建(构)筑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构)筑物包括屋顶光伏设施整体安全。
(五)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督促光伏企业建设时避让文物保护单位;对闲置土地地下文物埋藏情况不明的,督促建设企业在建设前报请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由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批准同意后,再开展光伏项目开发建设;涉及景区景点的,督促企业依法审批相关项目建设规划。
(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使用林地建设光伏项目监管力度,协助企业排查使用林地情况,并按要求审核及审批林地使用手续;负责加强河道及水库管理,禁止使用河道、水库建设光伏项目。
(七)秀峰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光伏项目环境监督,协助企业做好环评手续工作。
(八)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产品质量及营业执照监管力度。
(九)桂林供电局:负责严格审查光伏企业提交相关并网申请材料,对光伏项目进行现场勘查,确定项目接入方案;企业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后,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在时限内配合开展光伏项目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
(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党政机关可用光伏资源安全有序开发。
(十一)各街道办事处:配合监督辖区范围内企业合法建设,文明施工。
(十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光伏项目进行审批、监管。
六、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全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安装、并网进程,全力推进全区分布式光伏工作;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主动作为,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街道要成立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工作。
(二)优化营商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备案办理服务流程,并积极协助项目业主做好工程申报、规划建设、资金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提高办证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项目规范化运营管理。
(三)严把工程质量
各街道、各有关单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项目应采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选用经过权威认证机构认证且达标的设备、产品,光伏组件和逆变器质保期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结合房屋质量确定承载方式,选择高水平专业设计、施工、监理队伍,采用相对统一的建设安装标准,确保整齐美观、发电高效和运行安全。施工单位要组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验收做好记录、立卷归档,确保项目前期勘查、建设、运维等始终安全。
(四)提升配套水平
电网企业应根据分布式光伏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安全、简便、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简化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电网申请、并网验收和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主动做好配电网建设和改造,保证分布式光伏顺利并网运行、优先发电。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在用户范围内的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在自愿原则下可由分布式光伏项目业主按照电网公司有关标准自行建设,电网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并配合完成主体工程验收。
(五)落实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区发展改革局组织对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情况开展定期专项监管,确保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生产安全和建设质量。对于区发展改革局备案后1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要及时约谈项目业主;对于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废止并注销备案文件。对于上级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后1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或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由区发改部门及时逐级上报,请求上级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六)加强宣传推广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渠道,大力开展光伏应用宣传,深入推广光伏项目与建筑设计融合的新理念、新技术,提高群众对绿色节能产业认识,为全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工作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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