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其中表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纳入本市新型储能电站发展专项规划。各有关部门指导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备案、审批、验收等相关手续,加快推动项目开工建设。
北京市行政区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额定功率不低于5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500千瓦时的新型储能电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规划、备案、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工作适用于本办法。具备电力储能系统特性且能量100千瓦时以上的分散式电化学储能装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原文如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验收、并网等程序,促进我市新型储能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5日
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程序,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额定功率不低于5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500千瓦时的新型储能电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规划、备案、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工作适用于本办法。具备电力储能系统特性且能量100千瓦时以上的分散式电化学储能装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新型储能电站,是由若干个利用储能介质从电力系统吸收、存储、转换和释放电能的储能系统及辅助设施组成并集中布局的电站。
第三条 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纳入本市新型储能电站发展专项规划。各有关部门指导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备案、审批、验收等相关手续,加快推动项目开工建设。
第五条 新型储能电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各环节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项目档案。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新型储能电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需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流程图见附件)。
(一)“多规合一”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储能电站配套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多规合一”审查申请,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多规合一”审查意见。设备设施类安装工程无需办理。
(二)项目备案
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备案证明。
(三)水影响和环境影响审批
项目建设涉及取用水(含再生水)、挖填土石方、占用河湖保护或管理范围等情形的,建设单位需取得水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涉水审批意见。
项目建设涉及新建、改建和扩建输变电设施(100千伏以下除外)的,建设单位需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批复文书。
(四)规划许可
取得“多规合一”审查意见的项目,在完善用地相关手续后,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并网设计评审
接入公共电网或单位内部电网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出并网设计评审申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组织开展项目并网设计评审,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
(六)施工图审查及消防审查
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和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审查合格后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告知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七)施工许可
对新型储能电站中的配套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取得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后,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质量监督注册
功率5兆瓦及以上新型储能电站(不含用户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功率5兆瓦以下新型储能电站的质量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九)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项目核验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开展消防验收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项目涉及配套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项目涉及使用特种设备情形的,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开工告知、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手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十)并网接入
建设单位应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并网调试,并取得并网调试报告。
接入公共电网或单位内部电网的,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供电网接入服务,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并网调试和并网验收工作,并出具并网验收意见。
(十一)其他
涉及其他相关手续,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二)统筹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统筹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动态信息,向建设单位提出加强项目管理的工作建议。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项目设备管理
(一)项目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
(二)建设单位应对新型储能电站的电池、变流器等主要设备开展到货抽检或驻厂监造,确保相关产品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安全性能技术要求。
第九条 并网调度管理
(一)新型储能电站的涉网设备及系统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并网检测,检测机构应根据不同的项目特点制定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检测方案经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试验。
(二)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立完善接网程序,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按照接入电网条件和标准提供电网接入服务,配合开展并网调试及验收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统,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上传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流、荷电状态等运行信息,接入公共电网的应接受电网调度管理,信息传输应满足网络安全防护管理要求。
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
(一)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新型储能电站各参建单位进一步落实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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