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通知提出将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基础凭证,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有效衔接,将绿证交易对应电量纳入“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
明确绿证交易电量扣除方式。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中,实行以物理电量为基础、跨省绿证交易为补充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扣除政策。不改变国家和省级地区现行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参与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或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的电量,按物理电量计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
未参与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或绿色电力交易、但参与跨省绿证交易对应的电量,按绿证跨省交易流向计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再计入送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受端省份通过绿证交易抵扣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所需节能量的50%。
文件还提出,扩大绿证交易范围。鼓励各地区实行新上项目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制,加快建立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强制消费机制,合理提高消费比例要求。鼓励相关项目通过购买绿证绿电进行可再生能源消费替代,扩大绿证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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