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浙江省能源局印发《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出,电源侧、电网侧以及额定功率5兆瓦及以上的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须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并网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的新型储能项目应具备向电网企业调度部门上传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的功能。
文件还指出,额定功率5兆瓦及以上的储能电站应设置现场值班人员。极端天气时,储能电站均应设置现场值班,做好人员值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储能电站,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此外,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依法依规落实项目退役储能电池等设施的处置,确保满足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原文如下: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探索构建新型能源体系,规范我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储能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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