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惠州市财政局印发《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应用方向)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提出国家或省级储能示范项目类。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上一年度国家或省储能示范项目名单确定,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2023年投产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类。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并网时间节点和放电量确定,给予投资主体不低于0.15元/千瓦时的事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原文如下:
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应用方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应用方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反映。
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24年2月1日
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应用方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应用方向)(以下简称“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惠府办〔2023〕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是指为培育壮大我市新型储能产业规模,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负责统筹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的实施工作;测算奖励资金金额,编制资金预算;指导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并指导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库项目;协助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按要求开展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审核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开展政策宣传、组织企业申报;对辖区内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国家或省级储能示范项目类。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上一年度国家或省储能示范项目名单确定,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八条 2023年投产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类。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并网时间节点和放电量确定,给予投资主体不低于0.15元/千瓦时的事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四章 预算编制及资金下达
第九条 预算编制: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组织开展资金项目预申报工作,根据预申报情况测算资金金额,编制资金预算,制定绩效目标。
第十条 项目入库:
(一)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下发年度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项目入库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等。
(二)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企业申报,收集汇总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县(区)政府审定后报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申报企业应当按时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提交到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对县(区)报送的申报材料,成立专家组开展现场核查、竞争性评审等,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四)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按规定对评审通过项目实施内部复核,按规定程序经集体研究审议后确定入库项目,并向社会公示项目入库结果,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纳入项目库储备。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下达:奖补金额和企业名单经集体审议报批、社会公示,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和拨付资金。县(区)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达到企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资金申报通知;
(三)资金分配结果;
(四)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监控并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报告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适时开展监督核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根据已制定的资金绩效目标,指导各县(区)做好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惠府办〔2023〕20号)实施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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