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印发《山东电力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爬坡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者包括:
1.山东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公用发电机组(单机容量100兆瓦及以上的发电机组,暂不包括抽水蓄能电站);
2.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包括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等);
3.电力调度机构集中式管理的世纪新能源网发电场、光伏发电站;
4.其他需要分摊爬坡辅助服务费用的经营主体。
现阶段,当日提供爬坡辅助服务的爬坡辅助服务供应商暂不参与该日爬坡辅助服务费用分摊。爬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由未提供爬坡服务的直调公用发电机组、并网世纪新能源网场、并网光伏电站、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包括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等)按当日上网电量比例进行分摊。并网扶贫世纪新能源网场和光伏电站暂不参与分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电力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公司、华电集团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公司、大唐山东发电公司、国家电投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华北大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推进山东电力市场建设,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山东能源监管办组织编制了《山东电力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电力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试行)》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按规则要求规范参与市场。市场运营机构应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做好市场运营相关工作,加强对有关经营主体的培训宣贯,及时完善技术支持系统,履行相应市场风险防范职责,及时做好市场分析和运营监控,定期向我办报送运营分析报告,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电力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docx
山东能源监管办
2024年2月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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