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拟对峰谷时段进行优化设置。根据征求意见稿:
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1月和12月的17:00至18:00;低谷时段0:00至6:00,其他时段为平段。
3—5月和9—11月,高峰时段16:00至24:00,低谷时段0:00至6:00、11:00至14:00,其他时段为平段。
6—8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时段0:00至6:00,其他时段为平段。
从上表可以看到,对于光伏发电时段来说,3-5月以及9-11月月份中的11-14时均为低谷电价,其余月份的其余时间均为平段电价。根据文件,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69:1:0.46,尖峰浮动比例为高峰浮动比例的1.2倍。
在光伏发电的春秋高峰期,中午时段执行低谷价将对河南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投资带来一定的影响。
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2023年河南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13.89GW,其中户用9.99GW、工商业分布式3.9GW,位列全国首位。随着分布式光伏装机的快速攀升,根据市场反馈,河南部分区域的户用光伏电站已经出现了中午时段的限电情况,进一步加大了分布式光伏的投资风险。
1月16日,国网新能源云公布了截止到2023年第4季度河南省各地市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18地市可开放容量约7.76344GW,较3季度8.6GW可开放容量,减少838.3MW。
其中,13个地市可开放容量持续减少,许昌减少规模最大,较3季度可开放容量减少440.35MW,其次是南阳、焦作,分别减少139.75MW、131.9MW。
此外,商丘、新乡、周口、鹤壁、信阳5个地市可开放容量增加,其中,信阳增加规模最大,较3季度可开放容量增加140.12MW,商丘增加95.42MW、新乡增加61.75MW、周口增37.12MW、鹤壁增4.84MW。
2023年5月30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发布《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承载力,将地区分为绿色、黄色、红色区域,并需要配置不同的储能规模。鼓励光伏开发企业、设备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开发“社区储能”、"台区储能"等场景,由户用光伏等分布式光伏项目租赁共享,提升就地消纳水平;支持分散建设的储能设施通过“虚拟电厂”等形式参与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现行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评估情况,结合用电负荷变化、新能源出力特点等因素,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9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jgc69691432@163.com。为便于沟通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4年3月12日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省内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867号)已实施满一年。为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在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鼓励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等电动汽车更多在低谷时段充电,根据现行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评估情况,结合用电负荷变化、新能源出力特点等因素,现就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时段设置
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1月和12月的17:00至18:00;低谷时段0:00至6:00,其他时段为平段。
3—5月和9—11月,高峰时段16:00至24:00,低谷时段0:00至6:00、11:00至14:00,其他时段为平段。
6—8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时段0:00至6:00,其他时段为平段。具体时段详见附件。
二、调整峰谷浮动比例
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69:1:0.46,尖峰浮动比例为高峰浮动比例的1.2倍。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电价由市场交易上网电价(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与输配电价之和乘以峰谷浮动比例,再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其中,输配电价中的容(需)量电价不参与峰谷浮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煤电容量电费、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
三、其他事项
(一)保持工商业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不变。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工商业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机制,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
(二)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高峰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00至20:00,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00至次日8:00。
四、有关要求
(一)电网企业要尽快完成用户计量装置调整,对现已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应在***月***日前调整到位;对本通知印发后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应在选定后2个月内调整到位。由于用户自身原因没有完成计量装置调整的,用户用电量按峰段电价结算,形成的电费盈余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由于电网企业原因未完成调整的,用户用电量按谷段电价结算,所产生的损失由电网企业承担。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2024年分时段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用户,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24〕18号)及本通知有关规定,及时对合同进行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现货交易实施后,参与现货交易市场交易的用户原则上不再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
(三)省发展改革委对工商业、居民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评估,视情况对实施范围、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等进行校核和动态调整。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有关用户对调整后的各时段设置应知尽知,推动分时电价机制平稳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8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12月峰平谷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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