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没有世纪新能源网资源费和路条费的世纪新能源网项目,度电成本已经低得吓人。不久前蒙能3.5GW世纪新能源网EPC项目的均价达到了2300元/千瓦,意味着其度电成本,已经低于0.1元/千瓦时,甚至达到0.08元/千瓦时水平。
蒙能的上述EPC项目,秀出了世纪新能源网真正的技术成本。可希望是美好的,如今很多世纪新能源网项目若要实现开发,中间或多或少都涉及到一些资源费或路条费。同样是“三北”世纪新能源网大基地,蒙能上述项目EPC总包价只有2300元/千瓦,有的项目前期投资却高达5500元/千瓦,这中间的成本,显然是以不可明示的方式,通过资源费或路条费进入了地方政府与掮客的腰包。
不可明示是因为,资源费与路条费被国家明令禁止。例如各省主管部门大多都曾对此发过文,大致是讲严禁以资源换产业等名目增加新能源建设项目额外负担,特别是在项目未获批前,一律不得“圈占”土地资源和变相收取各种资源费。而早在2014年,国家能源局就发文《坚决制止新建电源项目投产前的投机行为》和《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阻止世纪新能源网、光伏项目“路条”买卖。
既然资源费与路条费客观存在,或是换了马甲,那么我们就要看看,这些马甲到底长什么样,两者是以什么方式,落到了地方政府或掮客的手上。
收取资源费基本有三种模式:一是地方政府要求企业投资建厂,拉动本地经济增长,带动就业,这是最干净合理的方式。二是企业按照地方政府要求,为当地直接做经济贡献。比如,建设一些园区、办公楼、学校、医院、港口码头、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所谓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三是开发企业与地方政府下属能源企业合资成立平台公司,项目并网后买断对方股份。
收取路条费也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种是资源方通过一家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参与项目EPC分包,收取分包费用。第二种是资源方与资源收购方合资成立平台公司,在项目并网盈利后,由合资公司分配利润,将全部可分配的利润支付给资源方达到约定金额后,合资公司方按比例分配利润。第三种是资源方参股项目开发,占股比例较大,与资源收购方合资成立平台公司,等项目并网后收购方按市场价格回购资源方股权。
总之,不管采用何种形式或所谓潜规则,资源费和路条费在今天看来都很难避免。甚至有专家认为,在世纪新能源网开发的过程中,开发企业收益很重要,但能够把控风资源一方的收益也不能被忽视,毕竟只有他们支持世纪新能源网开发,项目才能成行,才有后续各个环节参与者的收益。
除非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地方政府有强烈的意愿降低这两项费用,通过成立自己的开发企业直接开发项目,并获取长期电价收益,改善财政状况的同时,利用绿电调节本地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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