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新疆塔城地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塔城地区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世纪新能源网科学有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件提出,本指导意见中的分布式新能源是指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位于用户附近,以就近、就地消纳为主的发电项目。
1.分布式新能源项目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2.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不得在地区确定的集中式新能源规划区域内建设。
3.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以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性,所发电量应以就近就地消纳为主,鼓励居民通过安装电采暖、充电桩等方式提高绿电消纳能力。
4.分布式新能源接入容量原则上不超过所接主、配变压器容量的80%。
5.分布式新能源开发建设要与开发区域内电网建设、用电负荷相协调,避免远距离、跨区域送电。
6.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项目实施、设备采购、并网运行等要符合国家安全管控要求。
户用分布式光伏
1.支持自然人利用自有合法建筑屋顶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优先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方式并网,报装人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报装人身份应与不动产权证所有人身份一致),由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及时开展并网服务,并按月向县(市)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2.单个村(队)建设多个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充分考虑所在村(队)公用配变容量,在电网未完成改造建设前暂缓接入。
(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1.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原则上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的单个电源项目装机不超过100千瓦,占地不超过800平方米。
2.落地企业有绿电替代需求的,鼓励企业在自有厂房建筑及厂区内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并合理配置储能,提升电力消纳能力。原则上用电项目与电源项目应为同一投资主体,发电电力由企业生产项目消纳。
3.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所发电量原则上以“自我消纳”为主,具体开发规模要结合投资企业用电负荷情况合理确定。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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