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按照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制定了《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投运并正常运营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进行建设补贴,标准为交流75元/千瓦,直流150元/千瓦。
文件提出,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接入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公共充电服务;项目证照手续齐全;从未享受政府补贴。并遵循以下工作流程:企业申报;统计摸底;分配资金;地市补贴。为保证补贴资金效益最大化,原则上农村、高速及国省干线补贴总金额不低于该市补助资金10%(实际补贴金额不足10%,将此类补贴剩余资金划入其他类别补贴),同一企业补贴资金不超过该市补助资金的20%。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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