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了华中监能罚决字〔2024〕14号、15号、16号、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中,新余市渝水区南安200MWp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和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2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因未能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被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
新余耀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投资开发的新余市渝水区南安200MWp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新余仙女湖区新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投资开发的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2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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