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 2011-051号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武汉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签署合作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打造公司清洁能源体系,加快武汉东西湖保税经济区开发建设,本公司与武汉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于2011年8月11日签署合作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框架协议。
一、合作方介绍
武汉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于2009年3月26日正式封关运行,是国务院同意扩大试点后首家投入运行的保税物流中心,通过武汉中环线连接武汉市区主城区、武汉·中国光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10平方公里范围内建有国家级武汉食品加工区、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机电工业园、武汉生态商务城。由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形成了中部地区最大的食品饮料、生物医药、印刷包装、机械电子等产业群,因此,为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的中心物流服务提供了巨大的潜在需求。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内容
1、 双方均本着诚信的原则,视对方为重要合作伙伴,共同致力打造甲方新能源示范园区。
2、 本公司将在管委会的支持和配合下,按照“总体规划、分期开发”的原则,针对甲方辖区内已建和拟建的建筑屋屋顶,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初步按照可利用屋顶面积40—50万平方米的建设规模,规划项目总容量为50MWp,投资约12亿元,其中一期建设规模不小于10MWp;光伏发电站的生产经营期限为25年。
3、屋顶的使用权由本公司以租赁形式或其他形式取得。租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平均水平以及发电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测算,本着光伏发电项目“合理利润”的原则,力争光伏发电项目公司与辖区企业互惠双赢;同时,辖区内被使用屋顶的企业有权利用光伏发电项目对外发布、包装有积极影响的宣传或者在不影响本公司权益的前提下向政府争取相关政策。
4、双方在法律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努力保护对方利益。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与其他投资方就投资建设以上规划容量50MWp项目进行磋商和接触;对于超过50MWp以外的光伏发电项目,管委会承诺优先与本公司合作开发建设。
(二)管委会主要权利与义务:
1、欢迎并支持本公司在东西湖保税经济区内投资、建设、运营所有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项目,并将努力创造良好的电力建设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为双方合作项目提供各项优惠政策,包括在权限范围内对规费、土地、税收、用水、环保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积极推进项目的各项进程,保证项目的持续经营和发展。
2、承诺将其拥有的保税仓库屋顶提供给本公司进行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协调解决保税区内其他企业厂房屋顶使用权的取得,协助争取租金按最优惠的方式解决。
3、协助本公司将该项目列入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并协助解决电力接入和电量就近消纳。
4、对本公司落户在管委会辖区内的企业,管委会给予该企业最优惠的园区企业待遇,将在财税、奖励政策等各方面给予支持。
(三)湖北能源主要权利与义务:
1、将发挥在发电领域的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等方面优势,利用先进的光伏发电技术,进行管委会辖区内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和建设。
2、承诺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发过程中,确保不破坏屋顶结构和功能,不影响建筑物业主的使用,并保证在合作期间对已使用建筑物屋顶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不出现漏雨、漏水等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发生。
3、本框架协议签订后,本公司将尽快开展光伏发电项目总体规划、申报“路条”等前期工作,负责可研报告、环评报告、接入系统设计等支持性文件的编制,负责项目报批,力争列入2012年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2012年末一期投产。
4、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有偿使用建筑物屋顶等所发生的费用和投资均由本公司项目公司承担。
5、本公司在管委会辖区内设立项目公司从事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并根据发展需要可将其下属相关企业落户至管委会所在地,在管委会缴纳税费。
三、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中关于项目的具体条款尚未确定,具体项目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审批后实施。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对具体投资项目执行相应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合作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框架协议》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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