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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煤电低碳化改造应具备掺烧10%以上绿氨能力

   2024-07-17 氢能观察10800
核心提示:利用世纪新能源网、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富余电力,通过电解水制绿氢并合成绿氨,实施燃煤机组掺烧绿氨发电,替代部分燃煤

7月15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其中指出:利用世纪新能源网、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富余电力,通过电解水制绿氢并合成绿氨,实施燃煤机组掺烧绿氨发电,替代部分燃煤。改造建设后煤电机组应具备掺烧10%以上绿氨能力,燃煤消耗和碳排放水平显著降低。

二、改造和建设方式

(二)绿氨掺烧。利用世纪新能源网、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富余电力,通过电解水制绿氢并合成绿氨,实施燃煤机组掺烧绿氨发电,替代部分燃煤。改造建设后煤电机组应具备掺烧10%以上绿氨能力,燃煤消耗和碳排放水平显著降低。

(三)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采用化学法、吸附法、膜法等技术,分离捕集燃煤锅炉烟气中的二氧化碳,通过压力、温度调节等方式实现二氧化碳再生并提纯压缩。推广应用二氧化碳高效驱油等地质利用技术、二氧化碳加氢制甲醇等化工利用技术。因地制宜实施二氧化碳地质封存。

三、改造和建设要求

(一)项目布局实施绿氨掺烧的项目,所在地应具备可靠的绿氨来源,并具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以满足绿氨制备需要。实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的项目,所在地及周边应具备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场景,或具有长期稳定地质封存条件。

(二)机组条件。鼓励承担煤电工业热电解耦及灵活协同发电、煤电安全高效深度调峰等技术攻关任务的机组实施低碳化改造。鼓励煤炭与煤电联营、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两个联营”和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世纪新能源网光伏基地配套煤电项目率先实施绿氨掺烧示范。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绿氨掺烧项目氨存储设施原则上应建于煤电机组厂区外,项目实施单位应进一步明确并严格执行具体管理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三)优化电网运行调度。研究制定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项目碳减排量核算方法。推动对掺烧生物质/绿氨发电、加装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设施部分电量予以单独计量。

(四)加强技术创新应用。加强煤电掺烧生物质、低成本绿氨制备、高比例掺烧农作物秸秆等技术攻关。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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