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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再发一文!规定制氨醇项目按15%*4h配储能装置

   2024-09-05 氢能观察7620
核心提示:推动风光制氢项目与绿氢合成氨醇等应用项目一体化审批和建设管理

2024年9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指出,为全面落实自治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推动风光制氢项目与绿氢合成氨醇等应用项目一体化审批和建设管理,自治区能源局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请于2024年9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nmgnyj@163.com)或传真(0471-6651872)反馈我局。

征求意见稿提到,按照新增负荷与新能源项目的关系,分3类场景申报:

1.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新增负荷为制氢氨醇项目。新能源、一体化项目内新能源接入线路、制氢氨醇、储能等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

2.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新增负荷为制氨醇项目。新能源、新能源接入线路、制氨醇、储能等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

3.风光制氨醇非一体化绿色供电项目。新增负荷为制氨醇项目。公共电网为制氨醇项目提供生产用电备用。

另外,在接入电网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接受电网统一调度。

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可向电网送电,年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总发电量的20%。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其技术要求为:

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制氢氨醇项目所需年用电量的1.2倍配置新能源规模;

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和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需配置新能源规模15%(4小时)的储能装置。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降低储能规模。

以下为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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