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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市:分布式光伏项目按0.1元/千瓦时给予补助 连续补助3年

   2024-09-11 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10170
核心提示:文件明确,调整光伏补助标准。

9月5日,浙江省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印发《东阳市支持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明确,调整光伏补助标准。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东阳建成,符合区块规划、技术规范并纳入市级低碳数据库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按0.1元/千瓦时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每年发放一次。本政策奖励按照企业申报的自然年数据作为奖励依据。

大力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对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东阳建设且通过验收建成投运的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储、光储充一体化等项目,储能系统容量不低于200千瓦/400千瓦时,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50元/千瓦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新建设的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国企单位投运的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储、光储充一体化等项目只享受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市财政不予另行补助。

本意见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1月11日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东阳市光伏产业发展和促进节能降碳的实施意见》(东发改〔2022〕28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东阳市支持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发改〔2024〕2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东阳市支持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28日

东阳市支持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发展,进一步提高光伏、储能与荷网协调互动能力,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调节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更好发挥新能源在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1〕152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用户侧电化学储能技术导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东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调整光伏补助标准。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东阳建成,符合区块规划、技术规范并纳入市级低碳数据库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按0.1元/千瓦时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每年发放一次。本政策奖励按照企业申报的自然年数据作为奖励依据。

2.大力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对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东阳建设且通过验收建成投运的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储、光储充一体化等项目,储能系统容量不低于200千瓦/400千瓦时,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50元/千瓦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新建设的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国企单位投运的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储、光储充一体化等项目只享受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市财政不予另行补助。

3.优先保障电力供应。在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特殊时期,对于已安装系统容量在200千瓦/400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侧储能项目,且通过验收并网的制造业企业,在确保储能系统正常运转、安全用电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其正常用电需求。

4.鼓励参与虚拟电厂负荷调节。积极运用数字化技术对分布式储能设施开展平台聚合,鼓励用户侧储能接入金华虚拟电厂,接受电网统筹调度和管理,参与电网调峰、调频,充分发挥储能调节能力。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在用电紧张出现负荷缺口,根据上级要求启动需求侧响应或有序用电时,储能企业要服从虚拟电厂统一调度,根据响应次数,执行顶峰放电的按照储能设备装机功率给予0.5元/千瓦/次顶峰补贴,日间谷电时段响应避峰停充的按照储能设备装机功率给予0.5元/千瓦/次避峰补贴,两项补贴可叠加享受,每年发放一次。(上级如有补助,就高不重复享受)

5.开放新型储能应用场景。支持社会主体在东阳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数据中心、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建设储能相关设施,鼓励国有企业先行先试。

二、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改局统筹指导全市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发展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抓好贯彻落实,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合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早日实现。

(二)加大宣传引导。积极引导工商业企业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强化节能管理理念,通过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合理调整用电负荷,缓解用电高峰时段供电压力。

(三)强化资金保障。奖补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相关专项资金以及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保障。对企业的各项补助,以地方财力为限。

(四)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光伏、新型储能设施项目业主、投资方、建设方应履行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设计安装、运行维护期间的各项消防安全要求。市供电部门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与用户或储能设施投资方签订《储能系统调度协议》,共同加强对储能系统验收接入及后续运行的安全管理。属地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好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有效提升安全运行水平。

本意见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1月11日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东阳市光伏产业发展和促进节能降碳的实施意见》(东发改〔2022〕28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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