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温州市住建局公开征求《温州市用户侧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本导则适用于温州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额定功率为 500kW 且额定能量为 500kW·h及以上的用户侧固定式电化学储能电站。当电化学储能电站充电功率和放电功率不一致时,以额定放电功率为准。
以独立储能电站形式建设、额定功率大于等于 100kW 且小于 500kW 的用户侧固定式电化学储能电站,其消防安全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锂离子、钠离子、铅酸、铅炭和液流电池电化学储能电站。
其中规定,电化学储能电站的类型宜按照电站额定功率划分,应符合下表规定:
锂离子、钠离子电池储能厂房层数、高度、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应符合表 4.0.4 的规定。电化学储能电站内其他建筑的层数、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的有关规定。锂离子、钠离子电池储能厂房电池室宜设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在3层及以下楼层。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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