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丰顺县应急管理局公布《丰顺县“8•31”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8月31日,在丰顺县留隍镇茶背下南村一房屋楼顶因安装光伏导致高空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认定,丰顺县“8•31”高空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原文如下:
丰顺县“8•31”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31日,在丰顺县留隍镇茶背下南村一房屋楼顶因安装光伏导致高空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留隍镇人民政府,县总工会、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供电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3年8月31日,厦门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杨建兴、华炳辉、黄俊烽、黄水梅等四人在丰顺县留隍镇茶背下南村田心8号一房屋楼三楼顶安装光伏发电的支架。黄水梅站在人字梯上用电焊机焊光伏发电板支架最边上的挂钩,约11时15分许,黄水梅准备下班,当其还在人字梯未下到楼板时解开了安全帽、安全绳,收拾工具时不小心踏空从三楼楼顶摔倒地面。杨建兴第一时间拨打了120电话,黄水梅经丰顺县第二人民医院(留隍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12时25分死亡。
经现场勘验:事发位置位于现场3楼顶左侧,坠落终点位于一楼地面,坠落高度约为12米。
(二)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拨打120将黄水梅送往丰顺县第二人民医院(留隍医院)抢救。接报事故信息后,县应急管理局、留隍镇人民政府、留隍镇茶背派出所等部门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取证。
(三)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梅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毅锦都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87.5万元整,先行支付15万元整,剩余款项待保险赔付后再支付给家属。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工程概况
2023年5月17日梅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留隍镇下南村田心8号户主江赵龙签订了《租吾顶(用户)光伏电站房屋纯租赁协议(初签)》。6月12日梅州蓝色星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施工合同》。8月30日厦门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排员工杨建兴、华炳辉、黄俊烽、黄水梅进场安装。工程内容包括:光伏电站支架、组件、水槽、电气等直至具备验收及并网的安装任务。
(二)人员伤亡情况
黄水梅,男,福建省连城县庙前镇人,身份证号350825********4512,系厦门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事故中死亡。
(三)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梅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址:丰顺县汤坑镇中联村山角1至3号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吴**,注册资金: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3年4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CFDBHJ7B,登记机关: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厦门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社区363号致富楼2577室,法定代表人:江**,注册资金: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0年4月22日,营业期限:自2020年4月22日至2070年4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MA33RK0T41,登记机关: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7.5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黄水梅未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对周边危险因素没有认真分析判断、未进行安全确认情况下解开了安全帽、安全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厦门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施工工人管理不到位、对施工作业现场可能存在危险因素估计不足,没在现场采取技术、管理防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不足。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丰顺县“8•31”高空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部门履职情况
(一)留隍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对辖区的建筑施工的安全工作,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有工作布置,领导有带队检查记录,对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开展检查整治,基本履职到位。
(二)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领导班子有对辖区的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工作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基本履职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当事人黄水梅未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对周边危险因素没有认真分析判断、未进行安全确认情况下解开了安全帽、安全绳,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厦门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施工工人管理不到位、对施工作业现场可能存在危险因素评计不足,没在现场采取技术、管理防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不足。建议由丰顺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梅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厦门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施工合同》时,其中包含安全生产内容。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监管,日常安全监管台账比较完整,能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基本履职到位。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各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督促企业切实履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一是督促相关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二是强化施工作业管理,保证安全管理制度落地;三是加强企业员工制度教育培训,规范从业人员施工作业,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各相关部门要召开事故警示会,深入剖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全面深入排查工地安全隐患,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施工单位监理职责。同时,将事故通报所属在建工地,敦促有关工地施工单位吸取经验教训,加强管理,规范施工。
(三)各相关部门应以此为戒,要切实落实好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领域小散工程、零星作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各方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措施,保障生产安全,坚决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筑牢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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