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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2007-05-25 ne21.comne21.com74530

第2E条: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1.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 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 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第2F条: 氟氯烃

1.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下列数量之和:

  (a) 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点八;及

  (b) 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2.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 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六十五。

3.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 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三十五。

4.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1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 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十。

5.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2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 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零点五。但这类消费应限于维修在该日已经有的冷冻和空调设备。

6.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3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7. 自1996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国应尽力确保:

  (a) 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使用应限于尚无其他环境上更适宜的替代物质或技术可供采用的情况;

  (b) 除为了保护人类生命或人类健康的罕见情况外,使用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不应超出附件A、B和C所列控制物质目前的使用范围;

  (c) 除为了满足其他环境、安全及经济上的考虑外,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选用应是为了使臭氧的消耗减至最低限度。

第2G条: 氟溴烃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 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 及其后第十二个月期间, 其附件C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第2H条: 甲基溴

1.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9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五。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1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五。但为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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